6月10日,邻水县人民法院通报,约定由重庆某公司承接四川某公司位于邻水县川渝工业园内新建厂房项目发生纠纷,经过渝邻两地法官的释法析理、耐心劝导,两家企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从四川某公司欠付重庆某公司的17万元工程款中扣除7万元作为四川某公司的厂房维修费,由四川某公司自行维修漏水厂房。
2019年5月9日,重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公司”)、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重庆某公司承接四川某公司位于邻水县川渝工业园内新建厂房项目,合同总价85万元,工程建设周期为60天。
合同签订后,重庆某公司当即安排人员及材料进场施工。在工程临近结束时,四川某公司提出因建设该厂房需要安装桁车,要求在安装桁车处预留一跨彩钢瓦暂时不盖(不进行锁边处理)。
于是,重庆某公司便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待桁车安装好之后,再进行收尾工程。
2023年年初,四川某公司通知重庆某公司返场施工。重庆某公司返场施工时,发现当初为安装桁车没有进行锁边处理的区域因为长期高温暴晒、雨水侵蚀等多种自然因素的影响,部分接口地方已经变形或损坏,需要进行更换修复。经双方协商,由四川某公司另行支付1万元用于购买更换所需建材。
重庆某公司对厂房进行收尾施工和修复后,对四川某公司发现的几处漏水点及时进行了维修。
重庆某公司认为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要求四川某公司在已支付工程款68万元外,还需支付剩余的17万元工程款。
四川某公司提出反诉,认为重庆某公司未严格按照图纸施工,致使钢结构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厂房一直漏水,也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要求重庆某公司赔偿钢结构整改费用20万元(以鉴定结果为准)及整改费用10%的违约金。
邻水县人民法院高竹新区法庭立案后,经过初步了解,案涉厂房正处于漏水状态且急需维修,又因涉案企业为川渝高竹新区企业,承办法官赓即联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茨竹法庭,共同前往案涉厂房,了解企业需求。两地法官结合本案漏水急需维修的状况、工程质量鉴定的费用问题以及双方长远发展等因素,共同向两家企业开展调解工作。
经过渝邻两地法官的释法析理、耐心劝导,两家企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从四川某公司欠付重庆某公司的17万元工程款中扣除7万元作为四川某公司的厂房维修费,由四川某公司自行维修漏水厂房,即四川某公司只需向重庆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双方因《工程承包合同》产生的工程款、违约金、维修费等一并了清。
该案对探索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经济区与行政区分离改革,助推渝邻两地法治一体化发展进程具有标志性意义。本案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但若进行判决,可能导致企业承担20余万元的工程质量鉴定费用,同时,若不妥善处理厂房漏水,将严重影响企业进一步生产经营。因案涉企业为渝邻两地,根据两地法院司法协作协议,由两地法官联合调解,促使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实现两地企业案结事了人和。
近年来,邻水县人民法院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务实举措,积极探索跨域司法协作新路径、新方法,力求高效、迅速化解跨域纠纷,切实维护两地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为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法治力量。(雍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