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雁飞
不起诉案件中不起诉理由说明书的制作质量,不仅直接影响个案的矛盾化解效果,更关乎检务公开的实效与司法公信力的根基。本文拟通过系统梳理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构建面向多元听众的精准化说理策略,以期为一线办案提供规范化指引。
一、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存在的问题
为系统检视不起诉理由说明书的实践运用现状,本文以某省G市检察机关2021年1月至2025年12月办结的2692件相对不起诉案件为全样本,并以其中配套制作的1825份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为核心样本,梳理当前文书运行中存在的两大突出问题。
(一)文书适用不规范
1.制作标准模糊,适用结构性失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文书格式样本(2020年版)》规定,对“可能引发质疑、异议或者舆论炒作的案件”应当制作理由说明书,但对何为“可能”缺乏细化、可操作的界定,导致文书是否制作多依赖于检察官的个人判断。样本统计显示,配套制作理由说明书的案件占总量的67.8%,虽已形成一定适用规模,但文书制作高度集中于危险驾驶、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无被害人或无实质争议的轻罪案件。在被害人众多、矛盾突出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等案件中,文书制作率反而显著偏低。
2.送达范围偏窄,附卷与归档失范。《人民检察院工作文书格式样本(2020年版)》明确,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应当送达移送起诉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情送达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和所在单位,文书及送达情况须附卷备查。然而,样本分析显示,对于法定强制送达侦查机关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仍有近30%的案件未完成送达,规范执行力不足,核心利害关系人送达覆盖不足,诉讼权利保障存在短板。此外,14%的文书正本、22%的送达回证未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规范入卷。送达与归档的失范导致对内难以凝聚司法共识、对外无法有效保障当事人权利,程序监督的刚性也被消解。
(二)释法说理不充分
1.说理要素覆盖不全,裁量正当性证成不足。样本数据显示,仅34.4%的文书完整覆盖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情节考量四个法律说理维度。多数文书仅简单复述案件事实,机械罗列法律条文,未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裁量要件作出实质性论证,难以完成不起诉裁量权行使的正当性证成。绝大多数文书重结论、轻论证,重告知、轻疏导,未能兼顾矛盾化解与社会关系修复的深层价值。
2.说理形式适配不足,沟通说服效果打折扣。一是文书篇幅与案件说理需求不匹配。超60%文书篇幅不足500字,仅不足10%的文书篇幅超过1000字。文书篇幅应与案件复杂程度、争议大小成正比,在复杂案件中,过短篇幅从根本上压缩了说理空间,导致论证流于表面。二是语言表达与受众认知需求不适配。相当比例的文书采用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术语进行单向宣告,未充分考量不同诉讼参与人的法律认知水平、情感状态和核心关切,既拉高了理解门槛,也容易加剧被害人对司法结论的误解与对立。
二、引入“听众理论”的说理优化路径
比利时法哲学家沙伊姆·佩雷尔曼创立的新修辞学理论,其核心即为“听众理论”。该理论主张,法律论证的本质并非寻求客观真理的逻辑推演,而是一种以获取特定听众认同为目的的说服活动。在该理论框架下,有效的说服需要综合运用基于事实与逻辑的理性论证、基于言说者专业权威与品格的信誉建构、基于对受众情感的共情与引导的感性表达三种论证方式。相对不起诉“有罪而不诉”的内在张力决定了检察机关的说理是一场围绕裁量决定展开的多向度、多层次的说服论证活动,其核心目标正是获取多元听众对检察裁量逻辑的理解与认同。以“听众理论”为透镜,不起诉理由说明书的功能定位应当从单一的“决定理由说明”拓展为复合型的“沟通说服载体”,具体可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司法内部场域的权力规约与共识凝聚功能。当听众为侦查机关时,文书的功能在于展现裁量逻辑的合法性与严谨性,将封闭的自由裁量过程,转化为开放、可监督的理性论证过程,统一执法司法尺度。二是案件核心场域的矛盾化解与关系修复功能。当听众为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等直接利害关系主体时,文书以回应个体诉求为核心,化解矛盾、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三是社会外部场域的价值引领与公信塑造功能。当听众为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乃至社会公众时,文书的功能在于传递司法价值导向、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清晰界定制度适用边界,阐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标准,避免公众产生“花钱买刑”等认知偏差,从而筑牢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基础。当前不起诉理由说明书的实践困境,本质是传统的“一体化告知式”叙事模式,与多元听众、差异化诉求之间的结构性错配。对此,须从规范与实践两个层面系统探索优化路径。
(一)规范层面:健全刚性统一的文书适用标准
1.明确分层制作标准,纠偏文书适用失衡。以“案件争议风险等级”与“受众说服需求强度”为标尺,构建“应当”制作与“可以”制作相结合的分层化文书制作标准。
“应当”配套制作不起诉理由说明书的案件包括:一是被害人众多、矛盾集中的涉众型案件。此类案件利害关系主体多元、诉求分歧突出、集体申诉信访风险高,全面规范的释法说理有利于化解群体性矛盾。二是涉及民营企业家、公职人员等敏感身份主体的案件。此类案件往往牵动社会神经,不起诉理由说明书须充分阐述政策适用情况和恢复性司法考量,以回应社会关切,防范舆情风险。三是涉及法律适用模糊地带的案件。涉及新型犯罪、刑法条文理解分歧、行刑衔接交叉等问题时,办案人员需通过不起诉理由说明书阐释对法律的见解。四是诉讼参与方已明确提出异议的案件。如侦查机关对拟不起诉决定有异议、被害人不谅解并提出书面异议、被不起诉人对行为定性有异议的案件,此类案件已存在明确的争议焦点,须通过针对性的书面说理来回应争议、消弭分歧。五是社会关注度高、存在舆论炒作风险的案件。此类案件的处理关乎司法公信力,须通过规范、详尽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完整呈现裁量逻辑,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赢公信。
“可以”配套制作文书的案件,则授权办案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且当事人均对处理结果无异议的案件,不起诉决定书配合必要的口头释法说理已能满足需求,可基于司法效率原则不再制作理由说明书。
2.明确送达归档规则,保障程序效力实现。以“权利保障全覆盖、程序全程可追溯”为要求,明确文书送达与归档的全流程刚性规则。一是区分强制送达与裁量送达范围。强制送达对象包括侦查机关;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与诉讼代理人;对于被不起诉人身份敏感的,还应向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基层组织送达。其他情形可结合社会治理需求裁量送达。二是健全规范归档机制。明确文书正本、送达回证必须同步录入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并随案归档。将文书制作、送达、归档的规范性纳入案件质量评查的硬性指标,以程序刚性倒逼规范落实。
(二)实践层面:重构受众本位的文书说理体系
借鉴成熟的裁判文书说理范式,构建“基础论证+意见汇总+精准回应”的三段式说理体系,既通过基础模块保障司法裁量的统一性,又通过精准回应模块实现对多元受众的差异化说服。
第一部分基础论证模块,对内确立裁量基准。此部分与不起诉决定书规范衔接,完整呈现裁量的法律逻辑。内容包括:一是基础信息,载明案件名称、涉案主体、罪名等;二是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与不起诉决定书内容保持一致,确保文书统一性;三是法律适用与裁量论证,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两大核心要件进行实质性拆解,从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维度系统阐明裁量的法律依据与政策考量。第二部分意见汇总模块,中立呈现各方诉求。全面、客观罗列侦查机关、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等各方主体的核心意见,归纳梳理案件争议焦点。此部分既是保障各方诉讼权利的体现,也为后续精准回应明确靶向,展现检察机关兼听则明的客观立场。第三部分精准回应模块,对外实现有效说服。此部分是核心创新之处,也是“听众理论”应用的集中体现。此部分针对不同听众调整说理策略,逐一回应争议焦点与各方异议。定制化模式避免了一体化文本的无效说理,实现了说理质效与司法效率的平衡。具体可作如下区分:
1.面向被害人,说理以情感修复与权益保障为核心。被害人最易产生抵触情绪,其对司法结论的认同建立在损害被看见、诉求被回应的情感信任基础之上。论证逻辑遵循先共情安抚、再释法明理、后权利保障的递进结构。首先,以共情的语言肯定其遭受的损害与痛苦。其次,以损害修复的过程来论证不起诉裁量的正当性,阐明不起诉决定是基于其合法权益已得到实质性弥补的规范裁量,而非对犯罪的纵容。再次,完整告知其申诉等法定救济途径与期限。说理过程注重情感表达与理性论证的结合,采用温和、真诚、通俗易懂的语言,兼顾人文温度与规范严谨。
2.面向被不起诉人,说理以行为定性与教育矫治为核心。对被不起诉人说理的核心目标是明确从宽处理的规范依据,完成对行为的否定性法律评价,实现特殊预防。首先,明确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打破其“不起诉即无罪”的错误认知。其次,系统论证从宽处理的规范依据,告知其被宽宥是其自身认罪悔罪、积极补救等行为所对应的正面法律评价。再次,以严肃的法治训诫强化教育矫治,警示再犯的法律后果,同步告知不起诉的法律后果与行刑衔接规则。语言采用权威、理性且兼具规劝色彩的表达,兼顾司法严肃性与教育引导效果。
3.面向侦查机关,说理以达成专业共识与办案协同为核心。论证逻辑遵循肯定尊重、辨析法理、反馈建议的递进结构。首先,客观肯定侦查机关在案件侦破、证据收集中付出的努力,搭建平等专业的沟通基础。其次,以证据裁判原则为核心,结合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详细阐明规范依据,在专业层面达成共识。再次,可就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改进意见,提升类案办理质效。语言采用专业、客观中立的表达,以平等专业的交流替代生硬的结论告知。
4.面向特定公众,说理以规范衔接与协同治理为核心。此类受众包括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基层自治组织等具备监管、处分职责的法定主体,说理目标在于界定涉案行为违法边界、明确不起诉裁量依据、规范行刑衔接程序,助力检察办案与基层治理协同联动。论证逻辑需遵循明定性、释裁量、促衔接的递进路径。首先,清晰确认行为的违法边界,为后续的行政处分或行业监管提供事实依据。其次,简要阐明不起诉决定的裁量依据,传递刑事政策导向。再次,可依法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意见或建议,推动监管主体落实责任,实现行刑衔接的规范闭环。语言坚持权责法定、严谨务实,恪守检察权边界,为后续社会治理提供清晰的司法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