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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锋区法院:微信群里的“名誉保卫战”
www.guanganpeace.gov.cn 】 【 2025-06-11 10:36:00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本报讯(翟梓涵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如今,微信已成为大众重要的社交与工作平台,如果在微信群内肆意发表对他人的贬损言辞,是否侵犯他人权益?又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近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黄某、罗某曾从事家电维修工作,彼此熟识。一次,黄某的安全绳遗失,其认为是罗某拿走的,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后,罗某在朋友圈发布了一些含沙射影的内容,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后黄某长期在微信群对罗某进行抹黑,向双方共同的同行好友私聊污蔑罗某,使用虚假理由向微信接单群群主投诉,导致罗某被多个微信接单群踢出。

  

  最终,罗某将黄某诉至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要求黄某停止对其名誉侵权行为,在微信群内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广安市前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的行为使得他人对罗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确已侵犯罗某的名誉权,故对罗某要求黄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罗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黄某虽发布了带有贬损罗某的言辞,但系在罗某发布朋友圈后作出的不理性表达,双方均有过错,黄某的表达亦尚未超出一般人可以忍受的精神痛苦程度,且罗某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黄某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故对罗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公民的人格权在网络环境中同样受法律保护。微信群、朋友圈属于公共空间,文明理性发声是构建健康网络生态的重要基石。若发生纠纷,应理性沟通解决,而非在公共平台宣泄情绪,肆意贬损、污蔑他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编辑:满新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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