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居民王某是在某多多平台注册的经营者。孔某与王某相识后,孔某称其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在王某所经营的店铺上购买商品,以提高店铺经营分值。
王某与孔某协商后,同意进行合作,即由王某预先向孔某支付相应订单的佣金及货款,孔某组织人员在店铺购买商品后进行全额退款,以提高王某店铺商品的销售数量,孔某根据相应订单数量收取佣金。
协议达成后,王某于2024年5月6日至5月12日期间,通过支付宝向孔某支付17345.15元的佣金及货款,孔某通过组织人员在王某所经营的店铺购买商品后,进行退款操作。
后经双方结算,孔某共组织人员购买商品、退款304单,退款金额为15537.15元,孔某应领取佣金1460元,快递运费584元,平台技术服务费373.76元。
后因孔某未向王某返还货款,王某遂诉至邻水县人民法院,要求孔某返还货款及佣金17345.17元并赔偿相关损失。
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其争议焦点为:孔某是否应当返还王某的退款、佣金及赔偿相关损失。
从王某起诉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王某为提高店铺经营分值,委托孔某组织人员进行虚假交易,从而增加其实际销量(收入)。该虚假交易行为产生的不真实销量、信誉必将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商业诚信精神,为我国强制法所禁止。王某、孔某的行为既损害了不特定的同行经营者的利益,又损害了潜在广大消费者选择的权利,双方却在其中得利,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均有着明确的、现实的损害,王某、孔某之间约定的一方付钱一方“刷单”的合同行为无效。同时,基于保障大众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初衷,法律不保护非法行为所得之利。故王某主张孔某返还王某退款及佣金、赔偿相关损失等,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邻水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甘幸福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并恪守承诺。
甘幸福说,当前,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成为人们众多购物方式中的一种便捷方式,部分电商为获取短期利益,采用“刷单炒信”的方式,制造虚假好评和高销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刷单是指网店商家为提高所售商品的好评及网上销量,委托刷单平台雇佣刷手在网店下单,并将所购商品费用及服务费支付给刷单平台;商家收到货款后发出空包或价钱极低的物品,刷手收货后给出好评,刷单平台返回刷手购买商品的费用并支付佣金。此种商业模式,商家及刷单平台分别涉嫌虚假宣传和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甘幸福提醒大家,虚假“刷单”行为会误导消费者,法院对其违法交易行为依法不予保护。在电商经营中应当秉持诚信理念,恪守法律底线和商业道德,以合法手段和途径提升产品销量,以过硬的质量和优质的服务获得消费者好评,才是经营正道。( 邻水融媒 李勇 本报记者 卢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