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多万的租赁费,你们公司打算拖到什么时候?”租赁站负责人语气焦灼。
面对质询,管理公司的代表面露难色:“我们比谁都想还钱!可你看看现在这行情,甲方工程款一分没结,公司账上确实没钱。”
这一幕发生在前锋区法院的调解室内,双方争执的源头,是一份《建筑周转物资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管理公司向租赁站租用钢管、扣件、套筒、顶托等建筑周转物资。租赁站依约提供了足量物资,经双方结算确认,管理公司累计产生租金、缺件赔偿费、扣件赔偿费、上车费、堆码费、维修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5.99万元。扣除租赁期间已支付的7万元,管理公司尚欠租赁站58.99万元。
经租赁站多次催收,管理公司始终未能支付,租赁站遂诉至法院。
案情研判:一纸判决还是纾困解难
承办法官收案后,仔细审阅卷宗,深入了解双方企业背景及纠纷根源,敏锐地意识到此案并非简单的欠款追偿。
被告管理公司并非恶意拖欠,而是受困于上游工程款结算严重滞后,导致资金链断裂,陷入暂时性的经营困境。若此时机械地“一判了之”,虽然能快速结案,但无异于给这家已步履维艰的企业“雪上加霜”,不仅其偿债能力可能进一步恶化,原告租赁站实现债权的周期也可能被无限拉长,最终形成“两败俱伤”的局面。
倾力调解:在法理与情理间寻求最优解
“做生意讲究的是长远,现在只有双方坐下来开诚布公、互谅互让,才能真正化解矛盾,走出困境。”在组织双方进行的多轮调解中,承办法官耐心引导,既阐明合同义务的严肃性,也分析当前市场环境的客观困难。
调解室内,管理公司代表眉头紧锁,语气急切地向法官和租赁站负责人解释公司的“心有余而力不足”。法官也向租赁站细致说明:“管理公司有明确的支付意愿,目前确系受外部环境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你们两家合作多年,其过往履约情况和经营能力,相信你也较为清楚。若能在当下给予其一定的缓冲期,待其收到甲方工程款后立即履行支付义务,或许能更有效地保障你的权益最终得以实现......”
创新方案:“信用缓冲”机制下的双赢承诺
法官的诚恳分析和设身处地的考量,让租赁站负责人陷入了沉思。片刻后,他抬头表态:“只要他们能讲诚信,我愿意给予一定的缓冲时间,但我的权益也必须得到保障。”
如何既给困境企业“喘口气”的机会,又能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并约束债务人履约?
承办法官创新性提出设置“信用缓冲+违约触发”双重保障的调解方案:“这样,我们可以为被告设置一个履行缓冲期。只要被告能按期足额付款,就免除利息,这相当于为诚信履约提供了奖励;如不能,则视为违约,需从结算的次月起计算支付利息。”
案结事了:握手言和再续合作可能
这一兼顾法理、情理与现实的方案,立刻得到了双方的认可。
“可以!这样能形成有效约束,倒逼被告遵守信用。”租赁站负责人点头赞同。
管理公司代表也如释重负,连连应允:“感谢理解!这给了我们宝贵的周转时间,我们一定严格按期足额支付,绝不食言!”
更令人欣慰的是,租赁站负责人主动表示:“以后要是有机会,希望还能接着打交道。”管理公司也当即回应:“一定!感谢你们的体谅,我们必将按时履约,珍惜这份信任。”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一场可能陷入“执行难”、导致两败俱伤的债务纠纷,在法院的倾力斡旋下,终以双方握手言和、共渡时艰的方式圆满落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的处理,生动诠释了契约精神与互谅互让并非对立命题。面对债务纠纷可能引发的“双输困局”,法院没有选择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深入剖析企业困境,精准把握纠纷症结,通过适用“信用缓冲+违约触发”的调解机制,不仅依法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陷入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争取了生存和发展的宝贵空间,实现了保障权益、救活企业、促进共赢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