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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营商 “优”无止境——邻水县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www.guanganpeace.gov.cn 】 【 2025-07-14 10:17:43 】 【 来源:广安日报

  整治网络侵权乱象,构筑清朗网络空间

  

  ——浦某诉鲁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浦某和被告鲁某于2024年5月20日通过“e签宝”平台签订了《虚拟游戏账号买卖交易合同》,约定鲁某将自己合法持有王者荣耀账号“清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蒲某,转让价格为7200元。合同还约定,如有违约,鲁某将赔偿蒲某人民币1万元。同日,蒲某向鲁某支付了转让费7200元。后鲁某借删除好友之机,登录该游戏账号并通过实名修改了账号密码,蒲某自此无法再登录该账号。

  

  裁判结果:原、被告之间达成的《虚拟游戏账号买卖交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蒲某按约支付了全部款项,被告鲁某理应按约交付游戏账号,但被告鲁某在原告蒲某使用游戏账号过程中,通过实名认证修改账号密码造成原告无法继续控制、使用该账号,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应理解为包含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原、被告签订的《虚拟游戏账号买卖交易合同》应依法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理应退回原告支付的游戏账号合同价款7200元。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邻水县人民法院予以调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本案违约事实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邻水县人民法院确定从违约之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并在该计算标准基础上再加算30%,即以7200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典型意义: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能够用现有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新型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具有价值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虽明文规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但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分割等方式纷繁复杂,司法审判必须穿透新型交易模式、明辨法律关系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系游戏账号买卖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一步明确虚拟财产同样具有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有利于打击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进一步推动虚拟财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打击网络刷单炒信,维护网络公平秩序

  

  ——王某诉孔某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王某系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的经营者。孔某与王某认识后,孔某称其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在王某所经营的店铺购买商品,以提高店铺经营分值。王某与孔某协商后,同意合作,即由王某预先向孔某支付相应订单的佣金及货款,孔某组织人员在店铺购买商品后进行全额退款,以提高王某店铺商品的销售数量,孔某根据订单数量收取佣金。协议达成后,王某于2024年5月6日至5月12日期间,通过支付宝向孔某支付17345.15元的佣金及货款,孔某组织人员在王某所经营的店铺购买商品后,进行退款操作。后经双方结算,孔某共组织人员购买商品、退款304单,退款金额为15537.15元,孔某应领取佣金1460元,快递运费584元,拼多多平台技术服务费373.76元。后因孔某未向王某返还货款,王某遂要求孔某返还货款及佣金17345.17元并赔偿相关损失。

  

  裁判结果: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其争议焦点为:孔某是否应当返还王某的退款、佣金及赔偿相关损失。从王某起诉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王某为提高店铺经营分值,委托孔某组织人员进行虚假交易,从而增加其实际销量(收入)。该虚假交易行为产生的不真实销量、信誉必将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商业诚信精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王某、孔某的行为既损害了不特定的同行经营者利益,又损害了潜在广大消费者选择的权利,双方却在其中得利,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均有着明确的、现实的损害,王某、孔某之间约定的一方付钱一方“刷单”的合同行为无效。同时,基于保障大众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初衷,法律不保护非法行为所得之利。王某、孔某达成的“刷单”协议违法,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基于该无效行为获得所期待的合同利益及损害赔偿,故王某主张孔某返还王某退款及佣金、赔偿相关损失等,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当前,网络购物成为人们众多购物方式中的一种便捷方式。然而,有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却利用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如通过虚假交易给自己虚构成交量、交易额、用户好评,吸引消费者点击、购买,不当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为满足这一需求,还有经营者专门组织大量人员为网店提供刷单炒信服务,帮助网店进行虚假宣传,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形成黑色产业链。本案依法认定王某与孔某之间的虚假“刷单”行为导致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商业诚信精神,为我国强制法所禁止,对其违法交易行为依法不予保护,从而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以优质的服务和优异的产品取信于消费者。

  

  审结首例涉企职务侵占罪,筑牢企业财产安全防控网

  

  ——邢某某、寇某、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案

  

  基本案情: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川渝高竹新区的一家企业。2023年9月至11月期间,邢某某利用担任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厂长的便利,伙同库管员寇某与废品收购者张某某“合作”,私自将车间的铝材卖出,侵占公司资金共计21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邢某某等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出售以及伙同他人出售公司财物,均构成职务侵占罪。考虑到各被告人庭前积极将违法所得退赔受害企业,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当庭判决:被告人邢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寇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川渝高竹新区成立以来的首例涉企业职务侵占案,是邻水县人民法院深入川渝高竹新区巡回审理的典型涉企案件。案件审判过程中,3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工作人员及企业代表参与庭审旁听。通过本案的判决,依法惩治了损害企业财产、危害企业经营的犯罪行为,同时也有效维护了新区营商环境,向新区企业展示了司法护航企业运转的决心。近年来,邻水县人民法院不断深化司法护企,擦亮“法润企业”司法服务品牌,设立“驻企法官联络站”,开辟企业维权快速解纷通道,联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组建“高竹红”志愿服务队,积极开展巡回审判、送法入企活动,护航企业创新发展,为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贡献力量。

  

  严惩非法烟草经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林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以来,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张某某销售的香烟为假烟的情况下,从张某某处购买1.56万元的假冒伪劣香烟对外销售,非法获利2000余元。2021年至2023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刘某某销售的香烟为假烟的情况下,从刘某某处购买4.3万余元的假冒伪劣香烟,其中对外销售额3.8万余元,非法获利1.3万余元。2023年9月7日,邻水县烟草专卖局对被告人林某某经营的副食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32条紫云烟、14条利群香烟,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23年9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经邻水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2023年9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向邻水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

  

  裁判结果: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邻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对被告人林某某已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烟草利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国计民生。一些不法商家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残次烟叶制造烟卷,以次充好,所含烟碱、尼古丁等远超规定标准,更有甚者使用含有致癌物质的工业香精喷染烟丝,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他人商标专用权,扰乱烟草专卖市场秩序。邻水县人民法院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基础上,问计于民,问需于民,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对生产、销售假烟的犯罪分子依法严厉打击,不仅保护了商标所有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营造了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邻水县人民法院供稿)


编辑:满新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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