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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朋友“免费便车”摔成伤残——邻水县法院: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好意同乘不免责
www.guanganpeace.gov.cn 】 【 2025-08-06 21:57:14 】 【 来源:法治四川

  “走,载你一路!”日常生活中,朋友间无偿“搭便车”很常见,倘若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人受伤,“好意搭载”是否能免责?

  

  黄某与曾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11月,曾某骑电动自行车搭载黄某,途中因车辆颠簸,曾某操作不当导致电动自行车侧翻在地,致二人受伤。

  

  经邻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曾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黄某所受之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两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黄某遂将曾某诉至邻水县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11余万元。

  

  曾某认为,其出于善意无偿搭载黄某至目的地,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本次事故,应当适用“好意同乘”原则,且黄某明知自己驾驶非营运车辆,自愿搭乘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邻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曾某是否对黄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曾某作为驾驶人应当知晓其属于违规搭载黄某,行经事发路段操作不当,发生侧翻造成黄某受伤,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具有明显过错,其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对黄某受伤致残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其无偿搭载黄某,属于法律上的“好意同乘”行为,在行驶过程中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赔偿责任。而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顾自身危险搭乘曾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客观上增加车辆承重,造成驾驶人对车辆掌控产生影响,主观上缺乏安全意识,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对自身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邻水县法院判决曾某承担黄某损失60%的赔偿责任,黄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则并非是对安全义务的豁免。无论是驾驶人还是搭乘者,均应对自身行为负责,驾驶人需遵守交规、确保车辆安全、谨慎驾驶;搭乘人亦应尽到避免干扰驾驶、主动规避风险等义务。双方唯有绷紧交通安全之弦,才能在鼓励善行的同时,减少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张娟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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