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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法院:占用房屋妨碍执行?司法罚款!
www.guanganpeace.gov.cn 】 【 2025-08-11 16:02:14 】 【 来源:广安日报

  2024年7月,武胜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四川武胜甲银行有限公司与屈某成、王某某、四川乙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屈某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额252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武胜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屈某凌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一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

  

  当执行干警前往上述房产处进行调查时,案外人成都丙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某某向执行干警提交了该公司与被执行人屈某凌的租赁合同及部分票据。何某某称,该房子已被其公司承租,请求法院保障他的租赁权益。

  

  但是,四川武胜甲银行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却表示:“我们不认可该租赁情况,请法院继续执行。”

  

  武胜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告知何某某,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租赁房屋执行的疑难问题解答》的规定,若成都丙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不认可其主张的租赁情况不服的,案外人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随后,案外人成都丙有限公司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武胜县人民法院依法移送华蓥市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异议审查。异议被驳回后,该公司向成渝金融法院申请复议,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书,裁定驳回该公司的复议申请。

  

  2025年4月,执行干警向案外人成都丙有限公司及负责人何某某送达了《腾退通知书》,要求其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房屋并交由法院拍卖。案外人成都丙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何某某未如期履行义务,反要求法院带租拍卖,遭法院拒绝后仍拒不腾退。

  

  武胜县人民法院认为,成都丙有限公司的行为已对法院依法执行上述房产造成妨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案外人成都丙有限公司罚款十万元,限其在收到决定书五日内缴纳。

  

  6月16日,被处罚人成都丙有限公司如期向武胜县人民法院缴纳罚款10万元,并于6月26日完成房屋腾退交付。执行干警核查后张贴封条,正式启动拍卖程序。(毛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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