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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法院:一方婚前借款购房,婚后属于共同债务?
www.guanganpeace.gov.cn 】 【 2025-09-17 09:45:48 】 【 来源:广安长安网

  男女双方婚前为购买婚房以男方名义借款,后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并共同居住,该债务属于男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来看看武胜县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阿林与阿宾系胞兄弟,阿宾与小蓉于2020年1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20年10月,阿宾、小蓉(乙方)与案涉房屋原所有权人姚某(甲方)、重庆某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与《交易服务合同》,甲乙双方在丙方的居间服务下就重庆市合川区某小区的一处房屋签订《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姚某(甲方)与阿宾、小蓉(乙方)签订《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该房屋出让给乙方,该房屋价款为44.6万元,付款方式为全款支付。

  

  当天,阿宾向姚某支付定金1万元。2020年11月2日,阿宾向阿林出具《借条》一份,其载明“本人阿宾今借到阿林人民币22.5万元用于购买合川区某小区XX幢10-5房子。借款以转账的方式直接转给重庆某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如今,阿林需阿宾偿还22.5万元借款及利息,阿宾以无钱偿还为由拒不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阿林遂向武胜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宾、小蓉共同偿还22.5万元本金及利息。

  

  被告阿宾辩称:“案涉借款22.5万元属实,案涉款项是用于购买结婚用房,该笔债务系阿宾、小蓉的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各承担一半。”

  

  被告小蓉辩称:“本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案涉借款是阿宾的婚前个人债务,其形成时间是2020年11月2日,在两人登记结婚之前。本人对案涉借款未获利、追认和使用,并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且阿宾借款购房后二人才登记结婚,该房屋属于阿宾对小蓉的赠与行为,不应当承担其债务。”

 

  法院认为,阿宾因购买房屋向阿林借款,并于2020年11月向其出具《借条》一份,且阿林按照《借条》约定向案外人转款,故阿林与阿宾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故阿林要求阿宾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涉借款发生于2020年11月2日,系阿宾、小蓉办理婚姻登记前,从二人与卖方姚某于2020年10月24日签订的《交易服务合同》《居间服务合同》《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证明,阿宾、小蓉具有共同购买案涉房屋的合意,且案涉借款用于二人共同购买案涉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案涉房屋由二人共同居住使用,故案涉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阿林主张阿宾、小蓉应共同偿还上述借款,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武胜县法院判决阿宾、小蓉共同偿还阿林借款本金及利息。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另一方主张权利,能够证实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如,一方婚前借款用于共同购房、装修等家庭开支,均认定为共同债务。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负债”?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或一方事后追认;

  

  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等);

  

  3.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共同经营企业、购置共有房产等)。

  

  二、非夫妻共同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1.个人名义借款未用于家庭:如一方擅自借款用于赌博、个人挥霍、婚外情消费等;

  

  2.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如单方大额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途;

  

  3.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

  

  4.婚前债务:婚前个人债务,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负债”?

  

  1.审慎签字:避免随意为配偶的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签字,尤其是大额债务,且该债务非用于家庭共同开支支出;

  

  2.保留证据:若配偶单方借款,留存家庭收支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明未用于共同生活;对配偶的异常消费(如大额转账、奢侈品购买)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3.及时沟通:发现配偶有不明债务时,通过书面、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表示不同意承担;

  

  4.离婚时积极举证:若主张债务为配偶个人债务,需提供消费去向、借款未用于家庭的证据(如借款用于赌博、婚外情消费的记录);若配偶主张共同债务,要求其提供“共债共签”或“家庭用途”的凭证。(陆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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