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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以租阻执” 广安法院执结3878案为企业清收债权超12亿元
www.guanganpeace.gov.cn 】 【 2025-09-29 15:39:21 】 【 来源: “广安中院”

  9月29日,记者从广安市中级法院获悉,广安市中级法院以法为盾发布诚商远航“诚信兴商”执行典型案例布。

  

  【案例一】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杨某等七人租赁合同纠纷案

  

  某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某建设公司)与杨某等七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租赁过程中发生纠纷,杨某等七人将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至岳池县法院,后经广安中院二审,判决某建设公司返还涉案房屋并向七被告及案外人赔偿房屋占有期间的损失费61.71万元。

  

  判决生效后,某建设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杨某等七人向岳池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岳池县法院向某建设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并未急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而是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某建设公司的经营状况开展了深入调查。

  

  经了解,杨某等七人为某建设公司原股东,在股权转让退股后,因租赁情况产生纠纷,双方矛盾较深。某建设公司为岳池县支柱产业的优质企业,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其银行账户、影响企业信用,将影响其后续经营。执行法官也向企业负责人释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不仅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亦会导致其企业信用受损,在市场准入、项目合作、贷款融资等方面受到多重限制,严重影响其企业正常发展。

  

  在掌握双方诉求与困境后,岳池县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开展协商。调解过程中,一方面向杨某等七人说明公司经营的实际困难,化解双方矛盾;另一方面引导公司负责人积极履行义务,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次日,某建设公司如期将全部款项打入杨某等七人账户;四日后,某建设公司将涉案房屋腾空并顺利完成交付。

  

  典型意义

  

  岳池县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未对企业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主动化解矛盾,引导其主动履行义务,既保障了七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又避免企业被执行人信用受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二】武胜县某建材销售公司与广安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案

  

  广安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环保公司)因新建工业园区厂房需要,自2021年5月多次到广安市武胜县某建材销售公司(下称某建材销售公司)购买水泥。

  

  截至2024年6月,经过最后结算,某环保公司欠货款金额32万余元,双方约定在对账结算后次月10日内某环保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同时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经某建材销售公司多次催收,某环保公司未支付。某建材销售公司遂向武胜县法院起诉。武胜县法院受理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某环保公司付给某建材销售公司货款326004.05元,自2025年1月28日起分三期直至5月15日付清,并约定某环保公司任意一期未按协议履行支付义务,某建材销售公司有权就其尚未支付的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履行期限到期后,某环保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建材销售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武胜县法院依法向某环保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并采取查控措施。慑于执行压力,某环保公司请求法院解除查扣冻措施,不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考虑到被执行人系培育的环保类企业,虽然刚经营不久,但发展前景较好,武胜县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维持企业经营与促进债务履行相结合,多方做工作,组织双方调解,最后双方达成按期还款协议,并由某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提供执行担保,承担全部未支付债务及利息连带责任。随后,武胜县法院依法解除对某环保公司的账户冻结措施,暂未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目前某环保公司正常经营,正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武胜县法院高效推进涉企案件执行,有效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典型实践。武胜县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组织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采取“分期还款+提供担保”模式,解除对企业账户冻结,以“放水养鱼”替代“竭泽而渔”,帮助企业正常经营,重塑支付信誉,增强履行能力,促进实现“双赢”。该案为暂时处于困境的企业维持正常经营、增强履行义务能力提供了参考。

  

  【案例三】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建筑装饰公司)与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商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邻水县法院审理,判决某建筑装饰公司向某商业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因某建筑装饰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商业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某建筑装饰公司曾将其名下核心生产厂房抵押给某商业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邻水县法院依法对该抵押厂房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最终由买受人包某某以最高价竞得。

  

  但在执行处置期间,邻水县法院发现某建筑装饰公司在明知厂房已设立抵押且面临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仍与某钢化玻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钢化玻璃公司)签订了期限长达十年的租赁合同。厂房拍卖成交后,某钢化玻璃公司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拒绝搬离,导致买受人无法实际接收和使用厂房,执行程序陷入停滞。

  

  邻水县法院首先向某建筑装饰公司、某钢化玻璃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明确告知某建筑装饰公司在抵押财产上恶意设立租赁权的行为不具有对抗抵押权的效力,同时向某钢化玻璃公司释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前提,且其在限期内未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强调其与某建筑装饰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能阻碍法院强制执行。经释法无果,邻水县法院依法在厂房显著位置张贴《强制腾退迁出公告》,责令某建筑装饰公司、某钢化玻璃公司在指定期限内自行搬离,逾期将依法采取强制腾退措施。

  

  因某建筑装饰公司、某钢化玻璃公司仍拒不履行腾退义务,邻水县法院向二者送达《预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其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预处罚决定送达后,某钢化玻璃公司意识到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主动联系买受人协商。

  

  在邻水县法院的引导下,买受人与某钢化玻璃公司就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等事宜达成新的租赁协议。案件最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建筑装饰公司在抵押财产面临执行时恶意签订长期租赁合同,试图通过“以租阻执”规避债务,属于典型的失信行为。邻水县法院通过释法、公告、预处罚等一系列措施,严厉打击此类恶意规避执行行为,不仅帮助买受人及时实现财产权益,保障其正常生产经营,也通过规范租赁关系、明晰权利义务,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明确传递“守信者益、失信者损”的司法导向,充分体现了司法在化解市场纠纷、保障诚信经营中的重要作用,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据悉,2025年以来,广安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9523人次,纳入失信名单5744人次,曝光失信被执行人473人次,通过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或达成和解协议完成执行结案3878件,为企业清收债权12.27亿元,帮助18家企业纾困解难、恢复信用。

  

  广安法院将持续完善“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协同机制,积极延伸司法职能,鼓励和支持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重塑社会信用,以更有力的司法举措,筑牢社会诚信基石,激发市场活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甘文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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