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来,崔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利用偏方,用伸筋草、透骨草、感冒通(氨酚黄那敏)、地塞米松等制成胶囊药品,以该药品具有治疗风湿腰腿疼痛的功效为名,通过门市进行销售,后又通过微信等方式将药品销售给被告人张某、谢某某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
2021年10月以来,张某在明知其本人及崔某某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从崔某某处购买其自制的胶囊药品进行二次分装销售,后又通过微信等方式销售给罗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
2021年2月以来,谢某某在明知其本人及被告人崔某某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从崔某某处购买其自制的胶囊药品,并在药瓶贴上“祖传秘方专治”的标签后加价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2022年,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从涉案胶囊药品中检测出马来酸氯苯那敏及双氯芬酸钠成分。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药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涉案药品没有国家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属于非法添加化学成分的假药。
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遂将此案移送至岳池县公安局。岳池县公安局侦查后,由岳池县人民检察院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进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鉴于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同时宣告禁止三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以案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法官强调,药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生产和销售方面国家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程序。不法分子利用所谓的“偏方”“祖传秘方”自制“药品”进行销售贩卖,且“药品”未经试验和鉴定直接流通于市面,无相关药品标准证明文件,给群众生命安全带来威胁。对此,司法机关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坚决维护药品安全秩序。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务必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医疗机构和药店,谨防假药危害。(岳池融媒 刘婧 本报记者 卢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