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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离婚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违法!
www.guanganpeace.gov.cn 】 【 2025-10-17 11:39:29 】 【 来源:广安日报

  邻水居民黄某与杜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9年11月生育女儿黄小某。2022年3月,双方在邻水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协商确定:婚生女黄小某由黄某直接抚养,杜某享有探视权,且每年支付黄小某抚养费50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

  

  2025年6月28日,杜某在未征得黄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黄小某带走,且未告知孩子去向。黄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杜某询问女儿下落,均遭到杜某拒绝。无奈之下,黄某分别于2025年6月29日和7月6日两次向公安机关报警。

  

  此后,黄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杜某送还黄小某,并禁止杜某实施将黄小某带离邻水县辖区、转移或藏匿黄小某行踪等可能侵害黄小某接受正常教育权利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黄某作为黄小某直接抚养人,其承担对黄小某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同时,亦享有对黄小某进行监护的法定权利。杜某作为黄小某的母亲,如需探视或将其带走共同生活,除需尊重黄小某本人的意愿外,还应当与黄某友好协商解决,而不能在未经黄某知晓、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带走黄小某,使其脱离黄某的监护。

  

  杜某擅自带走黄小某的行为,既是对黄某权利的侵犯,也是对父女亲情的严重割裂,并会对黄小某造成一定的心理伤害。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杜某将孩子送还给黄某,并禁止杜某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实施抢夺、藏匿黄小某等侵害黄某对黄小某监护权的行为。

  

  法官说法:

  

  邻水县人民法院高级法官何兵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何兵表示,本案涉及离婚后子女抚养与探视权的行使边界问题。直接抚养人依法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另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和离婚协议约定,尊重子女意愿,并与直接抚养人协商一致。孩子是独立的生命个体,不是可以随意争夺和处分的物品。父母离异后,双方均应理性沟通、妥善协作,避免因情感纠纷给孩子带来二次伤害。任何一方不得以探视之名行抢夺、藏匿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甘红琼 邻水融媒 李勇 本报记者 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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