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让每一位老人都能老有所依、安享晚年,是社会共同的责任。10月29日,邻水县人民法院发布四起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打破均分惯例,守护老年人权益
——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与陈某继承纠纷案
陈某(现年70周岁)与被继承人梁某于1988年4月结婚,婚后二人共同抚养梁某丙。在35年的婚姻生活期间,陈某与梁某相互扶持、相互扶养。梁某在前段婚姻中育有婚生子女梁某甲、梁某乙,二人跟随其母生活,未向梁某履行过赡养义务。梁某去世后,留有登记在梁某名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遗产。现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因遗产分配问题与陈某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认定法定继承但不均等分配:陈某作为缺乏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且尽主要扶养义务,应予多分;梁某甲、梁某乙有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梁某丙尽部分赡养义务但非主要,适当少分。最终判决:遗产中的银行存款全部由陈某继承;房产份额由梁某甲、梁某乙各继承10%,梁某丙继承12.5%,陈某继承67.5%。
本案突破均等分配惯例,诠释了法定继承中“一般均等”之外的分配原则:一是优先保障老年人生存权,陈某年迈缺乏劳动能力,多分遗产确保其晚年生活稳定,避免老年人因继承纠纷陷入困境;二是彰显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少分或不分遗产,强化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导向;三是弘扬孝亲敬老价值观,通过继承份额调整,倡导家庭责任与伦理关怀,明确精神赡养与物质赡养并重,推动“老有所养”落到实处。
“千千结”中寻“最优解”,孝亲敬老蔚然成风
——蒋某甲、简某甲与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沈某甲、简某乙赡养纠纷案
原告蒋某甲与陈某丁于1964年结婚,后于1965年2月生育长子陈某甲、1969年11月生育长女陈某乙、1972年5月生育次子陈某丙。1979年,蒋某甲与陈某丁离婚,长子陈某甲、长女陈某乙随陈某丁共同生活,次子陈某丙随蒋某甲共同生活。1979年5月,蒋某甲与沈某乙再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生育三子沈某甲。1983年8月,沈某乙病故,同年10月蒋某甲与简某甲结婚,并于1986年10月生育四子简某乙。2017年,蒋某甲与简某甲开始在次子陈某丙家生活,2018年6月,简某甲随简某乙共同生活,2025年2月15日,蒋某甲被陈某丙夫妇赶出家门。2025年4月7日,蒋某甲、简某甲夫妇将五位子女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赡养义务。
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原告蒋某甲、简某甲由被告陈某丙、沈某甲、简某乙共同轮流赡养,轮流赡养的期限为6个月,轮流赡养期间产生的小额医疗费由实际赡养人自行负担,若医疗费超过500元,则由陈某丙、沈某甲、简某乙凭票据平均分担;若赡养义务人拒绝赡养,则由该义务人向实际赡养人支付二老的生活费(3000元/月);同时由陈某丙、沈某甲、简某乙平均分担二老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保障两位高龄老人的医疗需求。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属强制性法定义务,且赡养义务涵盖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三重维度。本案中承办法官结合子女职业、居住地及个人意愿等因素,采用“轮流照料+费用共担”方案,提出医疗费凭票均摊,平衡子女经济差异,在解决纠纷的同时,避免老人独居失管,降低赡养脱节风险。此外,确定未履行照料义务时的经济补偿标准为3000元/月,确保老人可通过市场化服务替代子女照料。
落实赡养经济支撑,筑牢晚年生活保障
——黄某甲、刘某与马某甲、马某乙、黄某乙赡养纠纷案
黄某甲(现年76周岁)与刘某(现年82周岁)系再婚夫妻,共同将马某甲、马某乙、黄某乙三名子女抚养成年。刘某于2014年12月患脑梗塞致瘫痪,黄某甲于2025年2月确诊脑梗死等多种疾病,二人均缺乏劳动能力。除每月领取的各类补贴和城乡居民养老金共计700余元外,二人无其他经济来源。2024年2月,经村委会调解,黄某甲、刘某与马某甲、马某乙、黄某乙达成赡养协议,协议签订后,马某乙赡养两位老人至2024年10月,后因马某甲拒绝履行约定的赡养义务,遂诉至法院。
邻水县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首先由马某甲、黄某乙按照原赡养协议各自履行为期一年的赡养义务。期满后,由马某乙、马某甲、黄某乙依次轮流照料老人生活起居各四个月,未照料其生活起居的子女当期应支付其赡养费。关于赡养费标准问题,综合考虑本地基本生活标准、刘某瘫痪在床的特殊情况、黄某甲和刘某有部分经济来源的客观实际以及三个子女的负担能力四个方面,以每月给付生活费、护理费共计1500元较为宜;黄某甲和刘某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凭正式发票报销后由三个子女平均分担。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人的特殊需求。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子女在给付老年人生活费之外是否应当给付护理费这个问题上无统一裁判标准,但是年老体弱、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的老年人需要照料的事实客观存在,依据老人实际需要将护理费直接计入赡养费范畴予以裁决,既能有力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减少诉累。
依法惩治“数字窃贼”,守护老年人“钱袋子”
——范某某盗窃案
2024年8月,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害人廖某在住院期间相识,同年11月,范某某向廖某借款600元。几日后,范某某以还钱为由电话邀约廖某至邻水县某餐饮店见面。在吃饭期间,范某某假借还钱为由操作廖某的手机,用其手机扫描自己的微信收款码,并让廖某告知其支付密码,分五次将廖某微信钱包内的4700元窃取,并删除了廖某手机上与自己的联系方式。开庭前,范某某将4700元退还给廖某,并向法院预缴了罚金。
邻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4700元,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综合考量被告人范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预缴罚金等情节,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系利用老年人的数字化困境实施财产犯罪的典型案例,暴露出了信息时代下老年人面临的经济风险——犯罪分子常常利用老年人对智能手机操作不熟悉、对移动支付流程不了解的弱点窃取、骗取其财产。法院在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督促被告人退赔,全力为老年人挽回损失,守护好老年人的“钱袋子”。本案也提醒家庭成员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帮助老年人提升经济安全意识,筑牢老年人财产安全“防护网”。(包苗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