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锋区法院:网购退款引纠纷 不当得利须返还
2024年11月,被告李玉(化名)在原告张三(化名)经营的拼多多店铺下单采购一批洗澡巾,订单金额总计17306元。李玉收到货后,对所购货物表示不满意,并与张三取得联系。张三为维护店铺在平台的信誉,经与李玉协商一致,同意私下退回货款,随后张三通过支付宝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7306元货款全额转给李玉。然而,李玉在收到退款后,竟违背双方约定,于平台再次发起退款申请,平台审核后已完成退款流程,致使张三遭受货款损失。张三多次与李玉沟通,要求其返还该笔货款,但李玉始终推诿拖延。
前锋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在自愿的情形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玉于2025年8月前向原告张三支付17306元,若被告未按时支付约定款项,则从2025年7月起,以17306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时止。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陈茜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本案表明,买受人已在私下协商中获得全额退款后,又通过平台重复申请并获得退款,其所获的平台退款属于缺乏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卢泠氚)
编辑:满新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