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池县一居民养的宠物狗在追逐流浪猫时,将路过的小女孩小腿咬伤。随后,尽管当地派出所民警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宠物狗的主人和小女孩的家长在承担损害责任方面存在争执而未能和解,小女孩的家长诉至法院。
为讲明法理及还原事实真相,承办法官瞿黎在庭前调解时,播放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小女孩走到一商铺门口时,被告正带着宠物狗经过,但是宠物狗并未规范拴牵引绳及佩戴嘴套。此时,商铺门口有一只流浪猫,宠物狗上前追逐,流浪猫闪躲,宠物狗转身便咬到了小女孩。
宠物狗的主人认为,狗因受到流浪猫的刺激而发起攻击,且小孩家长未做好看护,故其不应该承担损害责任。小女孩的家长则认为,狗是饲养动物,饲养人未尽到管理责任,在公共场所未对宠物狗进行规范牵引,应该由饲养人承担损害责任。
瞿黎在明确事情经过和双方想法后,现场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宠物狗的主人当场向小女孩的家长支付7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瞿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瞿黎表示,饲养人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饲养人日常携带宠物出门时,应做到:拴好绳索、佩戴嘴套、办理证件、避免遗弃,主动避让他人。(岳池融媒 刘婧 本报记者 卢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