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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锋区:有钱却不履行生效判决 男子“花式”拒执获刑
www.guanganpeace.gov.cn 】 【 2026-08-31 10:04:14 】 【 来源:广安日报

 

  近日,前锋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对被告人姜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以刑事追责敲响失信警钟,提醒广大被执行人切勿心存侥幸,漠视生效裁判终将承担法律后果。

  

  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姜某某、赵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前锋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姜某某、赵某某共同支付租金、赔偿费用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遂向前锋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锋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姜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姜某某签收后,既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亦未按要求申报财产。

  

  今年3月,前锋区人民法院依法传唤姜某某,其仍拒不履行、拒不申报财产,法院遂对其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姜某某被拘留后,仍不履行相关义务。

  

  姜某某此前还涉及多起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均未主动履行。其在具备经营收入的情况下,长期借用他人账户收支资金,对外大额转账消费,刻意隐匿个人财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月23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姜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立案侦查。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前锋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锋区人民检察院于今年6月10日依法向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明知应当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姜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情节,以及被告人姜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约定情况,可以酌情从宽处罚,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以案说法

  

  前锋区人民法院法官李珂指出,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是每一名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现实中,部分被执行人抱有“拖、赖、躲、逃”的心态,通过不依法申报财产、隐匿财产、转移资金等方式规避执行,恶意逃避履行义务。这不仅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更挑战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

  

  本案中,被告人姜某某本身具备履行能力,却长期将经营收入转入他人账户,用于个人及他人日常开支,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姜某某最终从民事被执行人转变为刑事被告人,不仅要继续履行债务,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教训值得所有人警醒。任何试图规避、拖延、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被执行人一旦被查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刑事处罚。(吴雨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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