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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和重庆高院首次联合召开涉企民商事案件管辖工作视频会 涉企民商事案件管辖风险提示三十条发布
www.guanganpeace.gov.cn 】 【 2025-10-10 16:41:22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近日,四川高院、重庆高院首次联合召开涉企民商事案件管辖工作视频会,旨在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助力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高质量发展。会上,两地法院共同发布《涉企民商事案件管辖风险提示三十条》(以下简称风险提示三十条),明确了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协议管辖法院的选择范围、约定或裁或诉注意事项等。会后,两地法院发布了涉企民商事案件管辖典型案例。

  

  风险提示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制定,还结合了川渝两地审判实践,其中,包括合同纠纷常见风险提示15条,与公司、保险、票据等有关纠纷风险提示8条,劳动争议风险提示2条,其他相关问题风险提示5条。

  

  合同纠纷常见风险提示约定了管辖优先、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协议管辖法院的选择范围等。例如,风险提示三十条约定管辖优先,即在提起诉讼前应以有无书面合同约定来选择起诉法院。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起诉时能够根据合同中的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

  

  与公司、保险、票据等有关纠纷风险提示包括公司住所地的认定、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基于出资协议引发的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等。根据风险提示三十条,股东出资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基于出资协议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确定案件管辖法院,若未约定管辖或管辖协议无效,则适用法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清算责任纠纷案件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风险提示明确了劳动争议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及劳动争议不适用协议管辖。根据风险提示三十条,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即使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管辖条款,该条款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其他风险问题提示明确了追偿权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产品责任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等。

  

  会上,川渝两地高院的相关干警对司法实践中涉企民事诉讼管辖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就涉企民商事案件管辖典型案例及管辖风险提示形成共识。(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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