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柑子派出所连续破获
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7月1日23时许
柑子派出所值班民警辅警
对辖区河域进行监控巡查时发现
柑子镇李家桥附近水域
停有一辆可疑面包车
下车人员拿着工具向河边走去
疑似进行非法捕捞
柑子派出所立即组织人员赶往现场
民警辅警经过确认,果断出击
现场抓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
魏某某、张某、唐某、余某某等人
并查获电鱼工具一套
非法捕捞所得
渔获物4尾、重约3斤
无独有偶
7月2日凌晨2时许
民警辅警再次在监控画面中发现
李家桥附近水域有一可疑车辆
随即赶往现场
将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
邱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抓获
并查获渔获物40尾,重约3斤
随后追踪同案人员陈某车辆
在观音桥镇分水岭处将陈某抓获
从其驾驶的车辆中查获一套电鱼工具
经查
魏某某等8人
均为满足口腹之欲
抱着侥幸心理
多次使用电鱼工具进行非法电鱼
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
目前,魏某某等8人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电鱼这一捕捞方法
会使各类水生物受高压电流波及
导致死亡或个体受损
严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
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捕捞方法
同时
电鱼工具如若使用不当
极易危及人身安全
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
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切实维护水域生态安全
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
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