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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www.guanganpeace.gov.cn 】 【 2022-06-27 11:15:06 】 【 来源:广安日报

  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简单地说,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的执行情形。


  目前,大部分群众认为,只要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就可以很快地从被执行人那里帮自己追回财产损失,但法院并不是万能的,对于暂无法将纸上权利转变为真金白银的“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案例一


  唐某申请执行吴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唐某以被执行人吴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华蓥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金额为26240元。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某的财产进行了调查,2022年2月9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某的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证券、不动产、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结果,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财付通(微信)及支付宝账户,但以上账户存款余额均不足百元。同时,“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吴某在岳池县城有住房,执行人员到该县城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发现此住房已于2018年过户给他人。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吴某户籍所在地岳池县秦溪镇小溪村3组的基层干部及附近邻居了解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执行人员在走访调查中向被执行人吴某的父亲了解到,被执行人吴某与父母发生争执后,变更了联系方式,近一年多时间未与家中联系过。


  2022年3月9日,将被执行人吴某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22年3月16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唐某,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吴某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华蓥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评析】


  基层法院在案件执行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特别是同时又遇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最终导致执行到位财产为零,且无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罚款或者移送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有相当一部分申请执行人或者群众对此不能理解,不能正确对待“执行不能”这种情形,反而认为法院不尽责不履职,甚至采取信访的形式期望得到关注、解决。本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查无财产属典型执行不能,执行人员积极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进展,实现“阳光执行”。同时,在查人找物方面下足功夫,包括被执行人不“现身”时劝导其父母代为支付案款,特别是被执行人户籍地位置偏僻、与村镇距离远,执行人员花费了较长时间才完成现场走访调查,尽管结果仍然是查无财产,但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实实在在做了大量工作,在将被执行纳入失信后,欣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执行人员也表示将继续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为办案人员由衷点赞,执行工作在取得当事人理解支持的同时,更是得到了认可和好评。


  案例二


  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何某某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何某某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邻水县丰禾镇泥汉坪村6组、肖家湾7组雷打石处采挖煤渣,占用林地面积14.25亩(9500㎡),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其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何某某作出邻自然资规执罚(2021)049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其罚款228618元。因何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主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后,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向不动产、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处进行实地传统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交流案件办理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并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所谓执行不能,是指执行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和财产调查手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财产因客观原因不能处置,导致申请人的胜诉权无法及时得到实现。本案中,承办法官严格按照执行程序,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告知、执行查控、执行惩戒、实地走访等措施,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人民法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终本约谈时,承办法官详尽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过程与措施,同时向其释明后期可恢复执行的条件,充分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办理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认可和理解,增强了案件办理的群众满意度、认可度和参与度,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编辑:满新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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