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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被借用的个人账户因私人经济纠纷被冻结时,公司款项能否追回?
www.guanganpeace.gov.cn 】 【 2022-07-01 16:03:46 】 【 来源:“华蓥市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原告华蓥某金店从事金银首饰销售等业务,白某某是其财务人员。为方便交易,该金店日常使用白某某的微信接收经营收款。2016年10月,白某某因下欠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经法院强制执行,白某某个人银行账户中88453.18元被法院冻结。华蓥某金店就此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向华蓥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认为,白某某的微信收款与支出系用于原告经营收款,其日常生活另使用的其他微信账号,要求法院解除对白某某该笔款项的冻结措施。被告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辩称银行存款属于一般等价物,占有即所有,涉案银行账户款项应归白某某所有;另外原告和白某某之间没有代收款协议,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2022年2月21日,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华蓥某金店的诉讼请求。


  三、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和个体工商户为了方便经营,可能会借用员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经营款项。然而这样的做法不仅在员工陷入财产纠纷时不利于公司及时收回款项,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不得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本案中,尽管白某某个人账户内的款项来自于华蓥某金店的经营收入,但根据货币流通过程中“占有即所有”的特殊属性,该笔款项进入白某某的银行账户后即构成白某某的责任财产。华蓥某金店以款项来源于其经营收入为由要求排除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华蓥某金店的损失,其只能向白某某另行追究。


编辑:满新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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