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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一月即分居,离婚彩礼钱归谁?
www.guanganpeace.gov.cn 】 【 2022-09-20 10:29:43 】 【 来源:广安日报

  肖雪

  

  夫妻离婚后,彩礼应否返还、返还金额多少?该类问题已成为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离婚纠纷案中的常见问题。近日,广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在彩礼问题上,亮出了法院态度。

  

  案情回顾:

  

  张某(男)、刘某(女)于202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相恋仅十月余双方即登记结婚,并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张某一方为促成与刘某的婚事,给付刘某一方彩礼6万元及金项链等首饰,刘某一方亦为刘某准备了被套、棉被、毛毯等嫁妆若干。

  

  婚后,张某、刘某性格各异,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由夫妻矛盾渐渐上升为家庭矛盾,双方共同生活不足一月即分居生活。张某遂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刘某返还彩礼及金饰。

  

  广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该案的法官刘青华对张某、刘某及双方家庭进行了耐心调解劝导,但双方离婚态度坚决。经调解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基于彩礼的性质和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刘某返还张某彩礼4.5万元及金饰,张某退回刘某嫁妆。

  

  判决后,张某、刘某均服判息诉,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张某与刘某某积极履行了返还彩礼、退还嫁妆的义务,至此,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张某、刘某在办理结婚登记后,按照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短暂生活后便分居生活,张某为与刘某结婚,按当地风俗给付刘某较大金额彩礼,现张某诉请退还彩礼,应依法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当地习俗,酌定由刘某向张某返还彩礼礼金4.5万元。


编辑:满新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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