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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典型案例, 带你了解何为“执行不能”
www.guanganpeace.gov.cn 】 【 2023-07-03 16:32:14 】 【 来源:广安日报

  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何为“执行不能”呢?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执行措施和手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因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导致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无法及时实现。如此,人民法院与申请执行人只能在“执行不能”的终本情形下苦苦等待吗?速看典型案例,带你深入了解“执行不能”。

  

  案例一

  

  匡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匡某某诉罗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华蓥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作出判决,罗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匡某某支付承包款30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因罗某某未能按生效判决如期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匡某某于2023年1月3日向华蓥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华蓥市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办案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财产情况,发现其名下未登记房产、门市、车位、车辆等信息,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账户上也无可用余额,无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信息。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在外地,华蓥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1日、2月6日分别委托南充市嘉陵区、顺庆区调查被执行人罗某某在南充市的房产、公积金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3年1月18日,经南充市嘉陵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反馈,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罗某某的劳动就业、收入、投资等情况。2023年2月20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调查南充市嘉陵区某小区住宅的权属信息,经调查该住宅亦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后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了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其对该院执行程序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华蓥市人民法院先后通过执行办案网络查控系统、委托外法院调查、当地网格员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查明提供的财产并非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后,该案确属“执行不能”,最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案例二

  

  唐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唐某某诉赵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武胜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因赵某某、陈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唐某某向武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万元及利息。

  

  武胜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赵某某、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且同时对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网络资金、银行账户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进行了查控,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仅有网络资金、银行卡余额共计9700元。武胜县人民法院对该款项进行了冻结、划拨,并由申请执行人受领。被执行人陈某某已经79岁,经查无有效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有效联系方式、有效财产线索。执行干警遂联系陈某某户籍地社区工作人员,并进行实地走访调查,经查无财产线索,也未查找到陈某某。武胜县人民法院因陈某某既未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采取罚款措施。赵某某向该院书面申报财产,称自身患病,无力还款。经查,赵某某已经78岁,其一家四口,三人患重病,家庭情况困难,确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二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财产。后武胜县人民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告知其执行情况,其也表示无二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申请执行人该债权无任何担保、抵押,诉前、诉中也无保全,执行中亦无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一被执行人身患肝癌晚期,武胜县人民法院穷尽调查措施,依法依规适用强制措施,执行到位9700元。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对被执行人权益并无影响,若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仍可恢复执行,直至执行完毕为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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