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男子便宜购买宝马7系,实为法院查封车辆
近日,广安华蓥市人民法院接到悬赏举报线索,执行干警们远赴千里之外的浙江省绍兴市,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的大力配合下,成功扣押被执行人徐某某所有的宝马7系车一辆。
被执行人徐某某于2015年在华蓥市开设工厂,后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华蓥市某国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900万元。此后,徐某某拒不归还借款且下落不明。华蓥法院于2016年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徐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900万元并支付利息。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随即对徐某某的厂房、机器设备、住宅进行司法拍卖,但所得拍卖款仍不足以偿还全部借款。华蓥法院查封的徐某某宝马7系轿车也下落不明,该案暂时陷入僵局。华蓥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布了执行悬赏公告,后法院很快接到举报电话,该车辆出现在浙江省绍兴市地区。
接到线索举报后,执行局两名干警第一时间赶往浙江,同时通过执行专线向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异地执行用警需求。柯桥区人民法院接到请求后,随即派出四名精干法警陪同华蓥法院执行干警前往扣押现场。
在扣押过程中,车辆实际控制人潘某多次表示其不清楚该车辆已被查封,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执行干警随即对潘某提供的购车资料进行了初步审查,发现其购车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且购车后长达两年时间未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执行人员随即向潘某询问以上疑点并对其进行释法明理工作。最终,潘某承认确实知道该车辆被法院查封,因贪图价格便宜便购买了该车辆。随即,潘某同意配合法院扣押宝马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查封、扣押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满新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