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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中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www.guanganpeace.gov.cn 】 【 2023-03-16 16:14:11 】 【 来源:“广安中院”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评价、教育、规范功能,营造优良消费环境,让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舒心消费,促进消费升级和潜力释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产品销售者责任、服务合同、侵权责任、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纠纷,涉及农业生产、装修建筑行业、美容行业办卡服务、商品房销售、食品买卖、网络消费等多个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行业。


  近年来,广安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健全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着力为人民群众营造诚信、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有力服务经济发展,助力品质广安建设。


  全市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一、刘某某诉况某某、重庆市某榨菜专业合作社、张某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承包广安市武胜县某村土地从事榨菜头种植,榨菜种子由重庆市某榨菜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况某某)提供,该榨菜专业合作社提供的种子从张某某处购买。2020年1月,刘某某提出该榨菜专业合作社提供的种子种植出的部分榨菜长相奇怪,影响产量。后经武胜县农业农村局田间产量现场核实,35.6%的榨菜植株存在变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判定该批种子为假种子。2022年3月,刘某某向武胜县法院起诉请求张某某、重庆市某榨菜专业合作社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武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之规定,重庆市某榨菜专业合作社与张某某作为本案案涉种子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的榨菜种子直接来源于重庆市某榨菜专业合作社,该专业合作社是种子销售者,而该专业合作社提供的种子来源于张某某,张某某自述其到武胜看其提供的榨菜种子的长势和质量,而且向与刘某某一起种植榨菜的周某某出具了愿意因假种子承担责任的承诺书,且不能合理解释出具承诺书的原因,能够证明张某某系榨菜种子的提供者、销售者,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张某某、重庆市某榨菜专业合作社共同赔偿刘某某榨菜植株变异减产损失68,813.85元。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安中院驳回张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依法保障种地农户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增加村民发展种植的积极性,有利于乡村种植大户壮大并更好地参与到农业合作建设中去,进而推进乡村振兴、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共同富裕。消费者购买种子后,种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依法向销售者主张侵权责任,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如有证据证明种子质量问题属于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任,可向有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经过本案的审理,依法判决两个销售者赔偿榨菜植株变异减产损失,不仅用司法手段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了种地农民种植优良高附加值农产品的积极性,也进一步督促销售者销售合格种子,有力维护了种子市场经济秩序,让农民能够购买到优质放心的种子,保障农民增产增收,促进农村种植产业规模发展,助推乡村振兴。


  二、黄某诉石某、杨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黄某接到广告促销单至石某开设的重庆某美容美发店消费并办理会员卡,后石某将该店注销并将该店铺转让给杨某某,杨某某以某护肤造型店继续经营。2021年3月20日,该店告知黄某需支付5万元后才能继续使用原店会员账户余额,黄某当日进行了支付。截止2021年3月22日,黄某多次在该处接受身体调理、正骨、面部热玛吉等服务共支付费用243,788元。2021年3月26日,黄某到该店要求退款,杨某某陆续向黄某退款39,512元。2021年7月,该店被杨某某注销。黄某认为,石某、杨某某存在虚假宣传,恶意串通,遂诉请要求石某、杨某某退回美容服务款204,286元。


  【裁判结果】


  前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涉争议发生后,石某、杨某某事实上与黄某达成了终止服务合同履行的合意,且石某、杨某某先后将两家美容美发店注销,导致黄某服务合同相对方的主体丧失,服务合同事实上已不能继续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的规定,石某、杨某某应退还黄某未消费的服务款。经查明黄某尚有119,000元未消费,石某辩称该款属于不退不换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石某、杨某某向黄某返还服务费119,000元。


  【典型意义】


  会员卡预付充值消费在服务行业,特别是美容美发行业中普遍存在。而提前进行预付充值,部分商家的“一经充值概不退款”等条款,极易造成消费者与商家发生争议。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石某、杨某某开设的店铺均已注销关闭,黄某已不能在该店接受服务,黄某要求该店退回预付款并无不当。石某、杨某某作为店铺的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也应当注意,黄某作为美容服务消费者,其本应预见美容服务费用高昂,对产品和服务的选择应秉持理性,其在接受美容服务过程中的不理性消费行为,不能归咎为石某、杨某某的欺诈所致,故石某、杨某某不应承担欺诈赔偿责任。通过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理性文明健康消费,在深入了解购买的美容产品或服务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经济状况等理性评估风险,谨慎选择预付式充值消费。


  三、高某甲、高某乙、严某某诉A公司、B厨房厂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8日,严某某在A公司购买“煮面桶”、“汤粥炉”产品用于经营的面馆使用,2020年8月30日严某某和其丈夫高某某在店内经营,高某某的母亲徐某某、外甥女邓某某在店内帮忙,下午3时许,四人相继晕倒,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高某某、徐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严某某、邓某某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经查明,案涉“汤粥炉”的熄火保护装置、烟气中CO(α=1)含量、标志、警示和使用说明书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存在缺陷且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及销售许可证,案涉“煮面桶”“汤粥炉”出售时只能连接液化石油气使用,为迎合消费者严某某的需求,A公司在安装时更改“汤粥炉”连接阀门的孔径并径直接在天然气上使用。高某某之父高某甲、高某某之女高某乙、高某某之妻严某某向广安区法院起诉请求A公司、B厨房厂对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某因CO中毒死亡,经检验公司鉴定造成CO中毒原因系B厨房厂生产的案涉煮面桶、汤粥炉部分参数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A公司擅自改变孔径、严某某面店通风不畅三方面原因造成的,属于多因一果造成的损害后果,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应按各自责任比例分摊,遂判决高某甲、高某乙、严某某自担20%的责任,B厨房厂与A公司各自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且由于B厨房厂产品有缺陷和A公司擅自改变产品进气孔径大小的任一行为都可能直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公司、B厨房厂均不服,提出上诉,广安中院经审理驳回了A公司、B厨房厂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厨房安全事故特别是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时有发生,厨具安全关乎到千万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厨房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损失惨重,本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提起产品责任纠纷、生命权纠纷、身体权纠纷等四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本案即是其中之一。本案通过对侵权赔偿责任比例划分和责任承担方式作出正确判决,严肃惩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了个案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厨房用具生产者对于此类有一定安全风险的产品更加要严把质量关,主动到相关部门进行合格性检验,而商品销售者也不能为推销产品枉顾安全底线,故意迎合消费者需求而违规改装产品,如此消费者才能更加安心,放心消费。其次,本案也警示消费者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产品,切勿轻易相信商家为推销商品而作出的承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理性选择适合的产品,避免此类惨痛事故的发生。


  四、李某龙与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宣称将为购房者送3万元品牌家电大礼包,并明确家电大礼包为13件家电的品种,还详细说明了具体的领取流程、发放时间等。李某龙为购买房屋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期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剩余款项以贷款方式支付。李某龙接房后,多次催促某房地产公司按约履行购房赠送家电大礼包的承诺,某房地产公司仅交付其中一件家电后,其余家电礼品迟迟不履行,李某龙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房产公司按照广告内容提供家电大礼包。


  【裁判结果】


  前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关于家电大礼包的广告内容确定、具体,李某龙购买了案涉项目住房并支付了购房款,某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其发布的广告内容向李某龙履行交付家电大礼包13件家电的义务。经法院释法明理后,某房地产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向李某龙履行交付余下12件家电的义务,李某龙对此亦予以接收。李某龙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向其交付家电大礼包的实体权利消灭,故判决驳回李某龙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后续可能会有其他购房者因为“家电大礼包”相关事宜产生纠纷,为充分发挥审判服务职能,前锋区法院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了梳理并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某房地产公司积极履行广告承诺,打造诚信企业,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某房地产公司对该建议予以采纳,并积极采取措施向其他购房者兑现广告承诺。


  【典型意义】


  为达到促销的目的,经营者往往在广告宣传中作出吸引人的承诺。广告是否是邀约,主要看这种商业广告对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是否具有实质的影响,如果具有实质的影响,那么这种商业广告就应该属于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是需要双方当事人遵守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发出的广告内容明确具体,对购房者购买房屋的行为具有一定实质性的影响,故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本案的处理及后续司法建议的发出,明确了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规范房地产企业销售中的宣传行为,引导房地产企业重品质、守诚信,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五、叶某某诉某涂料经营部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叶某某在某涂料经营部购买生态净味抗碱腻子天然食品级石膏、生态净味找平石膏(包装上注有某环保科技公司名称)及网格布等用于装修,累计花费31,987元。叶某某在房屋接近装修完毕时,发现墙壁出现开裂、鼓泡、墙壁漆整块掉落等情形,叶某某认为是由石膏质量瑕疵造成其损失,诉至法院要求某涂料经营部赔偿其实际损失184,191元及三倍惩罚赔偿金。


  【裁判结果】


  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某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能证明石膏、腻子材料本身的质量瑕疵问题及其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是施工工艺等其他原因,遂判决驳回叶某某的诉讼请求。叶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安中院认为,叶某某使用案涉石膏、腻子粉施工后,因墙面出现问题多次联系涂料部经营者罗某协商处理,罗某等人多次到现场查看,特别是其联系人对墙面做墙固时,均未指出施工工艺存在问题,诉讼中也并未提出且提供证据证明系施工工艺存在问题引起的。结合石膏、腻子粉的用途、通常使用方式、一般消费者的知情程度以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等因素考虑,难以认定本案的损害后果系施工工艺问题所致,产品存在缺陷所致的盖然性大于施工工艺所致,某涂料经营部作为产品销售者,应当对产品不存在缺陷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并无证据证明某涂料经营部存在欺诈故意,故判决某涂料经营部赔偿叶某某损失89,547元。


  【典型意义】


  目前,住宅装修市场需求庞大,带动相关材料产业快速发展,难免出现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形,由于绝大多数装修人没有材料辨别、施工等专业知识和经验,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较为薄弱,在出现质量问题纠纷后,维权能力较弱。本案二审判决正确认定举证责任分配,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结合生活常识及一般消费者的合理期待,认定产品质量瑕疵造成本案损害后果具有高度盖然性,有助于督促销售者、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规范家居装修材料市场有序发展,也提醒消费者应进一步加强证据意识,妥善留存收集证据,在面对家居建材等不熟领域时,积极学习专业知识,做到维权有据。


  六、郭某某诉某花炮厂等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汤某某因婚礼需要联系他人从某花炮厂购买电子烟花十箱,2020年10月6日11时许,汤某某朋友郭某某在婚礼现场点燃烟花,烟花呈红色外包装,上盖被打开,点烟位置为烟花中上部,点燃烟花后,烟花随即全部冲出造成郭某某八级、十级伤残。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某花炮厂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607,760.04元。


  【裁判结果】


  武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在燃放案涉烟花过程中受伤,案涉烟花经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足以认定案涉烟花的标志和引燃装置不符合GB19593-2015《烟花爆竹组合烟花》标准要求,存在质量缺陷。且案涉烟花未发现有点火头和点火线,无产品名称等标志,案涉烟花引火线为红色引火线而非绿色安全引火线是实。某花炮厂提供的证据无法推翻鉴定意见,也无证据证明郭某某有重大过错或故意行为而减轻某花炮厂的侵权责任的情形,遂判决某花炮厂赔偿郭某某各项损失57,8215.21元。某花炮厂不服,提起上诉,广安中院经审理驳回某花炮厂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某花炮厂应当对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产品设计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品,燃放人在燃放时应当小心谨慎,但本案的燃放者已经尽到了正常人的注意义务,生产者不存在免责事由,本案判决产品生产者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严厉惩罚不符合安全规范的危险产品,有助于规范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也警示消费者自觉购买合格产品,安全谨慎燃放,切莫让喜剧变悲剧。


  七、王某诉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30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商铺签约确认单》,双方确定了房号、面积、单价以及总价等,并约定在2021年6月6日前办理网签手续。当日,王某足额支付了定金,后因某公司原因未按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遂起诉至华蓥市法院要求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裁判结果】


  华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王某按约向某公司缴纳了定金,某公司也应按约为王某办理了网签手续,现因某公司的原因致使王某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某公司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且王某缴纳的系“定金”,王某诉请于法有据。遂判决某公司向王某双倍返还定金。


  【典型意义】


  购房是一个家庭的大事,在房产交易初期,买卖双方都会签订“认购书、意向书、预定书”等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对将来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初步确认,且该类协议本质上构成预约合同。对于购房者来说,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将选中的房屋顺利办理网签手续,防止开发商将购房者选中的房源另作他售。但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一房二卖”的现象,往往让购房者房财两空,但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一方违反该类协议不再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是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主张违约责任,显然缔约过失责任相对违约责任而言过轻,依法主张违约责任更能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大家购房时将首次缴纳款项约定为“定金”,这也是对守约方的双重保护,对违约方的双重约束。警示合同双方都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真正做到诚实信用,充分保护社会交易平等、自由及安全,法院也将为构建合法、良性、公平、自由、平等的社会市场保驾护航。


  八、陆某某诉某传媒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5日,陆某某通过“快手极速版app”在某传媒公司开设的直播网店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购买之前网店客服承诺“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同时,商品宣传首页面明确备注“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但在“商品详情”里面的“售后说明”中载明“有质量问题申请售后时(7天内)买家务必保留手机下端贴标,不要撕掉,如贴标撕掉或缺失,卖家有权拒绝售后。” 陆某某收到手机后撕掉了手机背面的贴标,在试用中发现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某传媒公司认为陆某某撕掉了贴标不能退货。陆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货款1600元并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岳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传媒公司在页面显著位置标明“七天内无理由退货”,并未附加条件或排除其他特殊情况,但在售后说明里面又排除贴标撕掉或缺失的情形,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中“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的规定,某传媒公司对其“拒绝售后”的约定解释为拒绝退货,应依法无效。同时,手机已经确认有质量问题,退货亦属消费者的正当权利。陆某某撕掉的贴标并非是标识某传媒公司商品唯一性的特征标志,不影响某传媒公司对该退回商品真实性的识别和商品的使用功能,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某传媒公司明知商品有质量问题而欺诈消费者,遂判决某传媒公司退还陆某某货款16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各大购物平台的兴起,方便了消费者的购物选择,网上购物平台已经成为消费者购物的重要渠道,针对网上购物,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等对网购进行了规范。本案主要是对合同中最为常见的格式条款的效力作出认定。作为网络销售平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守平台职责,网络销售商应规范销售、规范售后服务,消费者应学法、懂法,充分利用法律知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九、王某某诉陆某某、某车业公司身体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陆某某欲购买范某的二手电动四轮车,在其女陆某的陪同下试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将王某某致伤。案涉事故发生后,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委托广安思源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案涉电动四轮车进行了“相关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鉴定及车辆属性鉴定”,鉴定意见为:1.案涉电动四轮车属性为机动车类乘用车;2.案涉电动四轮车转向、制动、轮胎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标准要求;3.案涉电动四轮车灯光系所检项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标准要求。因王某某未得到赔偿,遂诉至法院要求陆某某等赔偿损失826,102.7元。


  【裁判结果】


  岳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车业公司生产的案涉电动四轮车(亦即电动观光车)在产品说明书以及合格证上标识的车辆参数符合国家对非机动车的参数限定,而交通事故发生后,该电动四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类乘用车。虽然,是否是机动车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交警部门在对事故进行处理时将陆某某“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操作不当”的事实纳入了其违法行为进行责任划分。某车业公司作为案涉车辆的生产厂家,未如实告知消费者该车的机动车性质,使购买者误以为该车产品是非机动车,从而在使用中放松警惕、降低驾驶技术要求,导致无证也可驾驶该电动四轮车,应当认定其存在警示缺陷。某车业公司以非机动车名义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类乘用车,存在一定的产品缺陷,且该产品缺陷与案涉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结合案涉事故发生原因,根据过失大小及原因比例,判决陆某某赔偿王某某60%,陆某赔偿15%,某车业公司赔偿25%。王某某、某车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安中院经审理驳回王某某、某车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超标电动车(含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中小城市逐步蔓延,这类车辆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严重侵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车辆生产销售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源头治理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行为开阔了思路、提供了借鉴,也有利于促进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积极引导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生产销售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有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倒逼生产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十、杨某某诉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某在某超市购买了各类红酒共13瓶,支付了货款5656元,某超市向杨某某出具了收款收据,杨某某在购买过程中,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后杨某某向法院起诉,称其购买的红酒均为过期产品,要求退货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后法院查明,杨某某曾于2019年、2020年在重庆市所辖区县法院以购买到过期食品为由要求退货并支付十倍赔偿提起数十次诉讼。


  【裁判结果】


  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应当具有生活消费需要的目的,且按照生活常识购买到过期食品具有偶发性。杨某某的购买行为,从其购买的数量、购买地点以及购买时有意识的全程录音录像,并对案涉红酒灌装日期和保质期特别拍摄等行为看,再结合其近年来多次提起同类诉讼以获取惩罚性赔偿,此种有规划的、持续的牟利行为,客观上虽有利于抑制制售假冒伪劣、不符合食品安全商品等行为,对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该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相符,其身份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故杨某某的消费者身份不宜确定。同时,案涉的干红葡萄酒均未开封,杨某某实际未受到损害。遂判决某超市退还货款,杨某某退还案涉干红葡萄酒,对杨某某要求支付十倍货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在民事责任认定上,虽对杨某某十倍赔偿的请求未予支持,但并不影响某超市承担相关的行政责任。


  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提出司法建议。杨某某申请再审,四川高院裁定驳回了杨某某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重于泰山。依法维护食品安全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人民法院审理与食品相关案件的重要职责。对于“知假买假”者是否支持十倍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对在一定阶段时间内集中在多地大量买入某一种商品,然后在不同法院分别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通过诉讼手段以获得巨大经济利益为目的,而不是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购买人,认定为已经超出了生活消费的范围、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不能认定为消费者,对其十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虽未支持十倍赔偿,但对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坚决予以否定,并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案件线索、提出司法建议,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追究制裁,通过共同治理的方式规范生产者、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编辑:满新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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