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今年5月,吴某驾驶的车辆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匡某驾驶的网约车发生碰撞,致其车受损。本次事故导致匡某车辆送修5天,维修期间该车辆停运。经交管部门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匡某无责任。就车辆停运的赔偿损失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匡某遂诉至法院。
匡某诉称,他是一名网约车司机,以开网约车为业。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网约车受损,送修期间车辆停运,故主张吴某赔偿其停运损失1500元。吴某辩称,对事故发生过程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事故发生时并不知晓对方从事网约车服务,而且其驾驶的车辆已购买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向匡某赔偿。然而保险公司辩称,匡某请求的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广安区人民法院枣山法庭审查案件事实后,结合维修结算清单载明的实际维修天数、事故前三个月匡某从事网约车服务工作的平均营运收入水平,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吴某赔偿匡某1000元。
法官释法:
广安区人民法院枣山法庭庭长刘青华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的规定,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的范围。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约车营运,应具有合法的从业资格、驾驶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的车辆,进行合规的网约车服务活动,可以获得合法收入,网约车受损维修期间未能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营运收入损失,属于可预期收入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其合理的停运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
一般情况下,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项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人赔偿;仍有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官提示,经营网约车需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同时拥有以上两种证件才是合规网约车。因此,非合规的网约车,驾驶员出了事故均得不到停运损失赔偿。还需要留意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中是否有关于停运损失赔偿的条款,若保险合同中未对此进行约定,则该部分损失由责任方(侵权方)进行赔偿。广大网约车驾驶员应对日常营运收入进行记录留存,一旦发生类似纠纷,可作为确定停运损失金额的证据之一。( 本报记者 卢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