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付小玲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年轻夫妻外出务工,将未成年子女交由老人照料已成常态,老人带孩子有权要求子女支付“带孙费”吗?近日,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带孙费”案件。
据介绍,2016年底至2023年7月,小宝的母亲胡某与父亲朱某一直在成都务工,工作繁忙,无暇照顾他,便将小宝交由其外婆段某照顾。后胡某与段某就小宝的抚养问题签订《协议书》,此事朱某并不知情,但胡某也未按照《协议书》向段某支付相关费用。段某多次催要“带孙费”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他们没时间带小宝(化名),这几年一直是我在带。我的付出没有得到回报,我要求他们支付2018年2月至2023年7月间的‘带孙费’,共计19.2万元。”外婆在法庭上陈述说。“我和丈夫每月给我妈生活费1000元,带娃的工资2000元。另外,孩子其他费用全是我承担的。19.2万元太多了,我只愿每年给1万元,共5万元。”女儿胡某说。“她之所以要求支付‘带孙费’,其根本原因是我和她女儿发生离婚纠纷,她真正想起诉的是我。我们可以一起给她3万元,两人各自承担1.5万元。”女婿朱某说。
广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夫妻对小宝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且能够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具备抚养能力,段某对孙子无法定抚养义务。数年来,胡某夫妻怠于履行抚养义务,一直由段某代为履行,故胡某夫妻应向段某支付因日常照顾、看护小宝产生的必要费用。对于段某要求的19.2万元“带孙费”,承办法官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依法判决胡某、朱某向段某支付孩子抚养费8.25万元。
法院判决后,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对判决结果进行释法明理,双方均表示不上诉,并约定到法庭兑现案款。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