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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法院2023年度“感受公平正义”典型案例公布
www.guanganpeace.gov.cn 】 【 2024-03-04 11:27:44 】 【 来源:广安长安网

  案例是“鲜活的法治”,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印记。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努力提升社会公众遵循法治、认同法治意识,武胜县人民法院现将2023年度“感受公平正义”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案

  

  【基本案情】2016年9月,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相识恋爱。2017年1月,双方自愿在武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8月,双方生育女儿陈某希(现在幼儿园学习),陈某希自出生后一直同被告李某及其外公、外婆共同居住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生活琐事常发生争吵,夫妻关系不和睦。2022年9月,被告李某诉至武胜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022年9月,武胜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协议如下:一、李某和陈某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陈某希跟随李某生活。现双方在履行探望权过程中发生争议,原告陈某诉至武胜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协助原告陈某行使探望权。

  

  【裁判结果】武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陈某希随被告李某生活,原告陈某应享有探望权,故原告陈某主张行使探望权的请求,武胜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为维护正常的家庭秩序,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武胜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原告陈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探望婚生女陈某希两次,具体的时间和方式为每月的第二、四周的周六上午8时接回原告陈某处至当日19时送回被告李某处,被告李某予以协助。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拒绝原告探望子女,不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原、被告虽已离婚,但是无法隔断父母双方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情感纽带,父母亲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被告不能因为原、被告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影响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小孩的健康成长。该案系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新类型案件,对武胜县内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维护社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的亲子关系有着积极的指引作用。

  

  案例二 黄某申请强制执行雷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雷某拖欠黄某借款6万余元及利息,经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生效。后雷某拒不履行,黄某向合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雷某拒接电话,玩起“失踪”,为尽快执行兑现,执行法官前往武胜县查找被执行人雷某,在武胜县人民法院协助下联系上了当地网格员。执行法官找到了雷某在武胜县的住所,但屋内无人。在网格员的帮助下,执行法官电话联系上了被执行人雷某妻子张某,但张某态度恶劣,以不服判决为由拒不配合执行。见状,执行法官再次尝试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雷某,被执行人雷某接听了电话。执行法官向其告知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迫于执行威慑,被执行人雷某态度发生转变,表示愿意履行。

  

  【执行结果】在执行法官的沟通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当场兑现5万余元。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与网格中心建立网格员协助送达法律文书、查找当事人、协查财产线索、督促履行、化解涉执信访、协助组织当事人和解、开展执行宣传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网格员地熟、人熟、事熟的优势,不仅切实提高了本地法院的执行工作质效,延伸了执行触角,也让网格员成为了外地法院委托事项及异地执行的得力助手,有效解决了川渝两地法院“人难找、物难寻、案难执”的难题。

  

  案例三 杨某诉四川某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杨某与四川某超市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安排到旗下某超市工作。2022年7月,该超市人事经理通过微信告知杨某“以后你可以不用来了”。次日上午,杨某到岗交接工作后离开工作岗位。四川某超市有限公司向杨某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后以杨某未按时返岗,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杨某遂诉至武胜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费用。

  

  【裁判结果】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并非擅自离岗,而是基于四川某超市有限公司人事经理微信告知其以后不用来了,且在次日上午杨某到岗上班交接后要求公司按规定解除合同,人事经理又回复公司该出的都会出,并称不是杨某来打卡就算上班等内容,人事经理已代表公司作出了解聘杨某的意思表示。一审判决四川某超市有限公司支付杨某经济赔偿金4万余元和其他合理费用。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方面。本案当事人先通过微信表达了解聘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后又以劳动者未按时到岗上班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同时,本案对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管理,共建企业与员工的和谐关系,加强诚信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案例四 黄某“福到老”公司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福到老”公司以“分享经济”为口号,以“购买星级会员服务包可等价购买指定商城的商品、获赠高额返现积分及免费旅游、推荐他人成为会员可享受返现金积分”等为诱饵,诱骗他人购买服务包。2017年11月,被告人黄某在武胜县设立“福到老”公司武胜加盟店,诱骗他人购买服务包。2018年6月初,“福到老”公司无钱给会员返还积分后,以系统升级为借口将“福到老”公司网上系统关闭,解散员工、销毁账簿。经鉴定,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初,“福到老”公司武胜加盟店会员人数295人,会员卡销售金额434574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19年12月主动到武胜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筹款130余万元将各被害人欠款偿清,并取得了何某等100余名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武胜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以购买产品投资养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受骗人数较多,金额较大,行为手段较为隐蔽。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剧,犯罪分子瞄准规模庞大的老年群体实施养老诈骗的行为日益猖獗。被告人黄某获取老年人信任,抓住老年人识别鉴定能力较弱的特点,鼓吹会员包投资利润丰厚。该案通过刑事震慑手段对辖区内所有受害人钱财130万余元追赃挽损,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武胜县人民法院通过对该案的办理提醒老年人投资消费需谨慎,防范意识需绷紧,不轻信电话、网络、电视推销,认准正规的投资渠道,特别是谨防所谓“高额返利”“高价回购”等宣传,防止陷入骗子的套路。

  

  案例五 罗某某等3人申请执行武胜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因武胜县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罗某某等3人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罗某某等3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3万余元。因该公司未履行义务,罗某某等3人向武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该公司目前经营困难,无银行存款,但有21辆快递车从事快递业务。执行法官对该公司21辆快递车采取“活封活扣”,准许使用,但不能变卖或者转卖。同时,执行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调解结果】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公司从2023年1月起每月支付1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随后,执行法官及时解除该公司失信和限消的强制措施。目前,该公司已成功从银行筹集了资金,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公司运转良好。

  

  【典型意义】本案是执行法官巧用执行组合拳帮助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的典型案例。执行过程中,武胜县人民法院深入走访被执行企业,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实际困难,采用“活封活扣”的措施,积极推进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主动运用信用修复机制帮助民营企业实现银行信用贷款,使其快速恢复生产、履行和解义务。

  

  案例六 中老年人被街头“算命”掉包财物刑事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代某在武胜县某超市旁临时租用一门市以免费送种子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前来算命,李某混入人群与代某相互配合,以代某算命精准为噱头博取老年人信任。代某告知在场的老年人拿出身上所有现金,为大家画符保平安。在给路人画符时,代某抽取了路人拿出的现金共180元。过程中,代某看见龙某戴了一条黄金项链,便对其说道:“你有点灾难,不能穿金戴银,带了生大病,久病无孝子。”李某帮助龙某取下项链后,代某拿纸块把项链包成三角形符块开始给龙某画符,趁龙某不注意,代某将事先准备好的三角形符块进行调换,并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上递给龙某,告知其回家再打开才能消灾,并趁机将经案发时价值5797元的黄金项链盗走。龙某发现项链被盗返回时,代某、李某已逃之夭夭。龙某立即报警,民警在遂宁市将二人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工合作在骗取各被害人信任后,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物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量刑情节等,分别判处被告人代某、李某拘役至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各处罚金三千元,并责令二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不法分子针对中老年人相信封建迷信的弱点,精心策划,在乡镇赶集日有针对性地对中老年朋友们实施犯罪。该案的审理体现武胜县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行为,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切实守护了老年人的钱袋子。

  

  案例七 苏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苏某酒后驾驶一辆轿车搭乘两人进入交警临时检查区域,为逃避检查,苏某立即快速倒车,碰撞后方一社会车辆。民警王某带领辅警周某等人赶到苏某车边明令其停车接受检查,苏某调头逃离,逃离期间,辅警周某被苏某撞倒至车辆引擎盖上,后掉落至地面被该车辗轧,苏某随即驾车快速逃逸。苏某的行为致使辅警周某构成重伤二级。

  

  【裁判结果】武胜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苏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等,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六年。该案服判息诉,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常识,也是法律。危险驾驶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挑战法律底线。同时,遇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应积极配合,切勿一时冲动暴力抗法。本案被告人苏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抗拒执法,不顾后果,驾车冲撞、辗轧正在执行公务的辅警周某,致其多处受伤,严重侵犯了执法权威及执法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其主观恶性大,性质及社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武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调整了出庭公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量刑建议,依法对行为人从重判处刑罚。

  

  案例八 被告人潘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案

  

  【基本案情】2018年3月至2021年4月,潘某在任武胜县某乡党委书记期间,多次安排时任财政所出纳的张某及妻子通过微信向潘某转账,用于打牌、购物、借贷等个人开支,共计7万余元。2020年6月至10月,潘某个人接待花费5500元,其安排出纳张某支付费用。同时,潘某安排出纳张某,分多次通过虚增广告费、办公费等方式共套取财政资金8万余元。2016年至2022年,潘某利用其担任武胜县某乡党委书记职务便利条件,为10人在工程项目取得、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74万余元(其中20万元未遂)。2023年3月,潘某被武胜县监委依法留置,期间如实交代了违法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武胜县人民法院根据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其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贪污、受贿是一种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不仅影响社会公正和经济发展,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中,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违背了入党誓词,忘记了初心使命。武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惩罚贪污犯罪,用典型案例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警醒广大党员干部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和敬畏之心,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感。

  

  案例九 127户承包经营户诉张某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8年7月,武胜县烈面镇某村127户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张某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自愿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10年给张某使用,并就租金及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张某支付费用两年后一直拖欠剩余租金未付,至案发时已拖欠三年有余,该127户土地承包经营户将土地出租后无地可种,丧失经济收入来源,遂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因该案涉及人数众多,事关民生、案情重大,武胜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赓即对接当地党委政府研讨解决方案。最终由武胜县人民法院烈面法庭在走访了解张某实际收支情况、充分征集双方调解意愿的前提下组织双方调解,通过对127户承包经营户与张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多次沟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圆满结案。

  

  【典型意义】在乡村振兴的大前提下,人民法庭作为审判机关,既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要为民营企业、乡村振兴保驾护航。本案中,被告张某承包武胜县烈面镇某村集体土地从事晚熟柑橘种植业,为当地老百姓带来了经济收入和劳动工作,127户承包经营户将土地出租给张某,相当于把其生存基础(土地使用权)让与张某,导致其失去了生存条件,一旦张某租金断链,就会影响127户承包经营户的生存。武胜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组织调解作用,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同时,为民营乡镇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乡村振兴如火如荼开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案例十 龙某某诉雷某甲、谭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广安某公司在武胜县龙女镇某村开展土地整治项目,雇请了原告龙某某等人进行挖掘机作业。同月22日下午,原告龙某某驾驶自有的挖掘机在操作过程中,意外将被告谭某某丈夫雷某乙的坟墓损毁,被告谭某某将其挖掘机私自扣留,并要求高额赔偿。经镇、村两级基层组织多次调解,均无法满足被告谭某某的赔偿要求,原告龙某某的挖掘机一直被扣留,导致原告龙某某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2023年10月,原告龙某某以排除妨害为由诉讼至武胜县人民法院。武胜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立即通知被告雷某甲从广东赶回老家,先行安抚被告谭某某的情绪;随后,邀请双方到法庭进行调解。经过四个小时的调解工作,原告龙某某当场赔偿被告方2万元,并在法庭干警的陪同下安排车辆将其被扣留的挖掘机拖走,本案得以妥善处理。

  

  【典型意义】在武胜县乡村振兴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的情况下,武胜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排忧解难“排头兵”作用,及时有效地解决乡村振兴进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为乡村振兴发展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武胜县人民法院  刘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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