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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法院:赡养老人起纠纷 巡回审判护亲情
www.guanganpeace.gov.cn 】 【 2024-03-28 16:17:01 】 【 来源:广安日报

  杨某某是武胜县中心镇人,婚后生育3个女儿,其丈夫去世多年。长期以来,杨某某都是一人独居生活。现在杨某某患有阿尔茨海默病,逐渐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而3个女儿在如何照顾她这个问题上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近日,经过村委会、镇政府多次协商未果后,杨某某无奈之下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到杨某某的诉求后,武胜县人民法院街子法庭承办法官对此高度重视,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当即开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快速立案,缓缴诉讼费,并联系法律援助中心向其提供法律援助。考虑到赡养纠纷案件是牵涉亲情伦理的案件,为妥善处理案件中的复杂纠葛,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稳定,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到杨某某居住地的村委会,走访了解相关情况后,决定将法庭“搬至”村委会巡回审理此案,方便杨某某诉讼的同时,也能就地普法,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巡回审理当天,经承办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杨某某的3个女儿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赡养老人。审理过程中,二女儿表示其常年居住在外地,无法直接照顾老人,愿意每月支付赡养费。大女儿和三女儿认为老人应当由3人轮流照顾才有利于其身体恢复,因此坚决不同意只支付赡养费的想法。随后,承办法官从亲情陪伴的角度出发,给二女儿讲解子女的亲身陪伴和照顾对老人身体健康的重要性。同时,在场的村委会干部和村里部分有威望的老人也纷纷参与调解。通过大家共同做思想工作,在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前提下,考虑到二女儿家庭实际情况,最终达成老人由3个女儿轮流照顾护理4个月的方案,二女儿在次序上靠后,以便留出更多的时间处理好自己的家中事务。至此,杨某某的赡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法官说法:

  

  办理本案的法官表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敬老、养老、孝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年迈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无论是父母或子女,均应珍惜血浓于水的亲情,子女是父母的寄托,父母是子女的榜样,子女应感恩父母的养育,父母也应体谅子女的艰辛,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武胜融媒 任禹舟 本报记者 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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