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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法院:侵害他人名誉权 赔礼道歉又赔钱
www.guanganpeace.gov.cn 】 【 2024-04-11 09:52:47 】 【 来源:广安日报

  岳池男子杨某某在岳池县酉溪镇经营快递业务。2023年5月,居民彭某受同村人王某委托,代其在杨某某处领取快递。彭某领取快递后不久,王某在网购平台上申请退款。经网购平台退款后,杨某某找到王某的联系方式,以短信形式告知王某应退还货品,并提醒他若临时决定不退货,应在网购平台点击“取消退货”并向商家支付货款,但王某却回复了一条短信辱骂杨某某。


  杨某某误以为是代领快递的彭某发送的短信,他便和彭某通过发短信的方式吵架,接着想要打电话与其理论却被拒接。一气之下,杨某某在微信群中晒出了两人的短信争吵截图以及彭某领取快递时的视频监控截图,并称彭某私占商家货品,引得群友对彭某恶评不断,更有甚者在街上也对彭某指指点点。


  无端遭遇指责,彭某就去找杨某某问明原因,但杨某某仍在气头上,态度恶劣,一味指责、辱骂彭某。矛盾升级后,彭某报警。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2023年11月24日,岳池县人民法院酉溪法庭依法审理了该案,判决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彭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彭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何鑫表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法官仔细调查了案件详情,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在未知晓整个事件前因后果的情况下,擅自在微信群发布彭某照片、视频及不当言论,引起其他人员评论,造成特定范围内的人群对彭某的品德产生了错误认识。因此,杨某某实施了侵害彭某名誉权的行为,导致彭某名誉权受到损害,故法院判决杨某某在微信群内向彭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彭某精神抚慰金共计1000元。


  何鑫提醒,在信息时代,微信成了人们普遍使用的社交工具,发朋友圈、群聊互动等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等社交平台上发表不当言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若遭遇网络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市民可及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岳池融媒  刘婧  本报记者 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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