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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聚会喝酒遭遇不幸,“同桌的你”是否担责?
www.guanganpeace.gov.cn 】 【 2024-05-17 09:42:28 】 【 来源:广安日报

  2023年10月30日,市民周某与蓝某等人一起聚餐,为其中一位朋友庆祝生日,大家把酒言欢至晚上10点左右,又准备去KTV唱歌。

  

  于是,蓝某驾驶周某的摩托车搭载着周某前往KTV。途经某路段时,与对向来的一辆小汽车相撞,造成蓝某、周某受伤以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3年11月3日死亡,蓝某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蓝某负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

  

  周某父母认为,蓝某在没有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和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仍然超速驾驶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乘坐人周某死亡的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周某的生命权。同时,一同聚餐的其他5人对蓝某、周某饮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未进行劝阻,最终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他们对蓝某的人身损害及周某的死亡构成共同侵权,也应当一并承担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周某父母遂将蓝某等6人诉至法院。

  

  广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团队与代理人联系,发现该案件在法院立案受理前已经过多方调解,但是调解过程中,部分被告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周某父母因儿子去世情绪几度失控,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考虑到双方矛盾一日不解决,冲突就会愈演愈烈,承办法官决定先开庭审理,详细了解案件细节,为后续的调解工作打下基础。

  

  今年4月初,广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承办法官在庭审中发现,周某与蓝某等人或是同乡,或是同学,多年来感情一直很好,每逢有人过生日,大家都会聚在一起吃饭、喝酒。此次因周某发生事故死亡,其余几人目前有些争执能够理解,但若因此事处理不好,各方互相心生怨恨,容易引发其他矛盾纠纷,后果将不堪设想。

  

  与此同时,承办法官考虑到此次事故造成蓝某九级伤残的损害后果,若是一判了之,不仅不能化解各方心结,蓝某还会另案提起诉讼,将本来应该早点回归正常生活的各方又拉入诉讼中。

  

  为一次性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式,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各方当事人释法明理。一方面劝说周某父母放弃过高的诉求,另一方面与蓝某等人进行沟通,告诉他们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劝说他们换位思考,体谅周某父母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照顾。

  

  经过调解,各方均有调解意愿,但在赔偿金额方面仍然存在异议。于是,承办法官又通知他们到庭,分别陈述意见,并多角度地为各方当事人分析利弊、释法明理。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办理该案的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亲朋好友聚会,总避免不了喝一杯,但饮酒者应适度饮酒、文明饮酒。饮酒人之间应相互照顾,在发现同饮人过量饮酒时应及时提醒、有效劝阻。同饮者对醉酒者应负有帮扶、照顾、护送义务,如劝阻酒驾、安全护送并交由其家属照顾等。在醉酒者出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送医就诊,以免给自己及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本报记者 卢泠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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