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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法院:恶意欠薪20多万元 男子获刑又罚款
www.guanganpeace.gov.cn 】 【 2024-06-28 10:26:07 】 【 来源:广安日报

  近日,广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41名民工工资21.2226万元。

  

  张某在广安区承包某工程项目,招募41名劳动者做工。自2018年10月以来,张某拖欠多名民工劳动报酬共计21.2226万元。2020年1月3日,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张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张某仍未支付民工工资。经公安机关民警拨打张某电话、发送短信后,其仍不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且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办理该案的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官提醒,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雇主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恶意欠薪行为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诚信体系。用人单位和个人要信守承诺、诚信经营,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同时,注意固定保存劳动合同、工作证、收入证明(工资表)、工作证明(考勤表、签到表等)、派工单等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 本报记者 卢泠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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