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邻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某箱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该案是邻水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立转破”案件。
此前,刘某等人以某箱包公司尚欠劳务报酬为由,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庭在诉前调解阶段查询了该公司的涉诉情况,根据关联案件检索,发现该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24件,涉案标的额合计4500万余元;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10件,执行标的额418万余元。执行过程中发现该箱包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针对该箱包公司上述涉诉涉执情况,立案庭、民二庭以及执行局共同组建联合预审小组进行分析研判,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未清偿债务,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有必要引导当事人申请破产。
于是法官告知刘某等人,该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清算条件。“你们现在可以直接在立案阶段提出破产申请,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审查。”
“那我们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当事人问道。
“法院会平等保护每一位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法官解释,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后,会指定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可以凭有效的证据材料,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过破产管理人履行财产保管、分配和清算等职责,使债务人财产最大化。
充分释法明理后,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立案庭工作人员向刘某等人发送《申请破产权利告知书》,刘某等人随即申请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审查。
“立转破”案件是指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且法院对其破产案件依法具有管辖权,进而引导当事人申请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审查,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由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
通过“立转破”方式,邻水县人民法院将破产受理进一步前移,实现了诉讼立案与破产受理的良性互动和协同推进,不仅减轻当事人诉累,还避免程序空转,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下一步,邻水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立转破”工作机制,确保立案、执行、破产等程序的有效衔接,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黄思静 雍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