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法院:“超龄”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 理赔可得误工费吗?
2023年9月某日,王某驾驶小型客车不按规定让行,在转弯过程中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李某治疗后,各方未能就赔偿费用达成一致,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其中误工费主张按12万元/年标准计算。李某已年满60周岁,是工龄20多年的泥水匠,长期在广安区从事室内装修,具有良好口碑和稳定客源,他也提供了3年的微信收入流水。保险公司以李某的年龄超过60周岁、没有稳定工作单位为由,主张不存在误工费,并称即使法院支持赔付误工费,也应按最低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减半计算。
广安区人民法院枣山法庭经三次开庭审理后查明,本案中,李某虽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提供了微信收入流水和证人证言,再结合随机调查的相关人员的陈述,可以看出李某最近3年,具有稳定收入来源,且金额明显高于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
最终,法庭综合考虑李某务工的实际情况,确定按2022年度四川省建筑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1981元/年的标准支持李某的误工损失。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认为误工费的裁判标准契合本案案情,双方表示服判息诉、主动履行判决。
法官说法
办理此案的法官杨秀华表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针对误工的事实、误工费的标准和期限等问题通常存在较大争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劳动工作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不能片面地以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
本案中,广安区人民法院枣山法庭对原告的误工标准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充分考虑原告务工收入实际情况,作出恰当的判决,及时定分止争,达到一次性解纷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报记者 卢泠氚)
编辑:满新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