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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法院:拒绝家暴 人身安全保护令全力以“护”
www.guanganpeace.gov.cn 】 【 2024-12-03 13:44:09 】 【 来源:广安日报

  本报讯 近日,武胜县人民法院万善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依法向一方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受害者撑起法律“保护伞”,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赵某(女)与陈某(男)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经常对赵某进行辱骂、殴打、恐吓,甚至伤害其家人。

  

  赵某向万善法庭起诉离婚后,陈某变本加厉,私自到赵某居住房屋进行故意破坏,赵某报警处理后,陈某继续实施骚扰、威胁。赵某认为陈某的行为已给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危险和恐惧,遂向万善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

  

  万善法庭承办法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赵某提交的出警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赵某确有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承办法官立即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作出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对申请人赵某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陈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赵某及其相关近亲属。随后,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法律文书,并告知陈某相关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陈巧巧)


编辑:满新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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