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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冲突致互殴 前锋区法院:过错相抵定赔偿‌
www.guanganpeace.gov.cn 】 【 2025-05-14 09:44:58 】 【 来源:广安日报

  因琐事引发口角,争执升级为肢体冲突,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某、陈某赔偿原告田某人身损害损失5955.89元,并释法明理,警示公众遇矛盾须理性维权。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5日晚,田某与刘某、陈某前往吃夜宵的途中因琐事发生口角。陈某欲帮助刘某还击田某,田某遂转而辱骂陈某,致使矛盾升级。最后,陈某、刘某共同对田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导致田某受伤住院。

  

  事后,刘某、陈某因其殴打行为受到行政拘留14日及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田某向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和陈某向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125.89元。

  

  前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陈某因田某对其辱骂,便共同殴打田某,对田某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刘某、陈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考虑到田某辱骂行为在先,对事情的起因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可以酌情减轻刘某、陈某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判决刘某、陈某赔偿田某遭受人身损害的损失共计5955.89元。

  

  法官说法

  

  办理该案的承办法官周凤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周凤说,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的,都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突发矛盾时,务必牢记“语言暴力不是拳脚相加的通行证,法律才是守护尊严的防弹衣”。当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酿成严重后果。(本报记者 卢泠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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