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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检察院:疲劳驾驶致二死一伤,获刑两年三个月
www.guanganpeace.gov.cn 】 【 2022-09-06 10:10:55 】 【 来源:广安长安网

  近期,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提起公诉,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两年九个月。


  据介绍,被告人杨某某的奶奶因病去世,杨某某忙于处理事务并天天守夜,睡眠时间减少,2022年6月24日早上,杨某某的亲人将其奶奶安葬后,杨某某就驾车回岳池县城准备休息,之前仅休息三四个小时。


  当日7时31分,杨某某驾车行至一交叉路口时,碰撞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隔离栏,冲上人行道,先后碰撞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袁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唐某甲停放的小型电动三轮车、黄某某停放的人力三轮车、汪某某停放的两轮电动车、林某某停放的轻便自行车。


  事故造成无号牌两轮电动车上乘坐人员唐某乙当场死亡、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受伤及车辆、隔离栏、行道树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唐某乙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杨某某于2021年6月24日投案自首。


  岳池县检察院检察官认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交通肇事后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岳池县人民法院亦支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某交通肇事罪成立,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两年九个月。


  岳池县检察院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过度疲劳会影响驾驶人的行动反映能力,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因过度疲劳驾驶操作不当,以至于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二死一伤,及车辆、隔离栏、行道树受损,自己也因交通肇事触犯刑法被判刑。交通安全重于泰山,亲人离世让人伤怀,但在道路交通中,一定要谨记不管何时、何地都要遵守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将安全驾驶放在首位,方能长久,避免一伤再伤。(张琴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雍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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