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警界纵横 >
邻水县: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发表不当言论应担责
www.guanganpeace.gov.cn 】 【 2024-03-01 10:58:36 】 【 来源:广安日报

  

  

  案情简介

  

  近日,邻水县一名短视频发布者胡某某,被传唤至丰禾派出所接受调查,起因是其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不实言论。经调查,胡某某坐车回家途中,发现路边一店门口围着不少人,由于好奇就拿出手机录了10秒左右的视频。待回到家中,胡某某即把录制的视频通过个人账号发布至某短视频平台,并在不清楚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在标题中加入不实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经过民警批评教育,胡某某认识到其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言论的错误行为。目前,胡某某已被邻水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警官说法

  

  邻水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大队长王胜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决不姑息。警方希望,在这个全民互联的时代,不要把随便拍摄的视频进行断章取义,再取个“夺人眼球”的标题发布,那样就可能变成造谣。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散布网络谣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邻水融媒 李勇 本报记者 卢琴


编辑:满新液
中共广安市委政法委员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