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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出借银行卡 贪“小便宜”吃“大亏”
www.guanganpeace.gov.cn 】 【 2024-03-29 10:41:14 】 【 来源:广安日报

  近日,待业在家的邻水县邝某,得知姨兄的朋友想借其银行卡转一笔账。待邝某将转账的金额取出来后,姨兄的朋友承诺将给邝某一定的“利润”作为回报。两人通过电话取得联系后,邝某得知该笔转账来路不正。但在利益的诱惑下,邝某仍将其母亲银行卡账号,以短信形式发送给对方。此后,邝某母亲银行卡账号入账一笔钱款,两人随即同行来到ATM机前取现,邝某从中获利500元。

  

  邻水县城南派出所民警掌握信息后,将邝某抓获。经讯问,邝某曾多次帮助姨兄的朋友,通过自己或家人的银行卡为其取现。目前,犯罪嫌疑人邝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说法:

  

  邻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蒋卯林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流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方提醒: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千万不能为了一些蝇头小利,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否则不仅可能泄露个人信息,威胁财产安全,甚至还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邻水融媒 李勇 本报记者 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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