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无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拘留!
2024年3月1日,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缓刑期间,王某某本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但其自2024年11月起多次不假外出至其他区县,且未按规定报告个人情况,恶意逃避监督管理。
经社区矫正机关多次教育警示后,王某某仍拒不改正,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监管规定。
2025年3月18日,岳池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金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若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违反监管规定,岳池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可依法提请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民警说法
办案民警李懿峰表示,缓刑不等于自由,缓刑是附条件的刑罚暂缓执行,社区矫正对象需严格遵守报告、外出审批等规定,违规行为将触发训诫、警告甚至收监。
当前社区矫正机构已通过大数据技术(如交通购票、住宿登记等)实时监控矫正对象行踪,违规行为难逃追查,若在缓刑考验期内积极改造可免于监禁,但漠视法律者将面临“撤销缓刑+原判刑罚执行”的双重后果。
李懿峰提醒,法律底线不容挑战,缓刑考验是对悔罪态度的检验。唯有遵规守法,方能重获真正自由;若以身试法,必将自食其果。( 岳池融媒 刘婧 本报记者 卢泠氚)
编辑:满新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