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开创平安中国建设新局面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意见》等文件关于引导群众参与平安建设的要求,鼓励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平安广安建设,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市平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广安建设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asyshzl@163.com。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二段303号平安广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638000,并在信封上上注明“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广安建设奖励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1日。
附件: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广安建设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平安广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7日
附件
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广安建设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平安广安建设,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建立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平安建设奖励机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开创平安中国建设新局面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意见》《平安四川建设工作考评办法》等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发生在广安市境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扭送和协助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或积极参与广安市平安建设其他工作的个人和群体。
第三条 对群众拨打110、119、120、122等报警求助电话,反映正在发生的紧急、突发案(事)件,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相关部门在接到报警求助电话后,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第四条 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广安建设奖励基金20万元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平安广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实施,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查,遇有不足由市财政予以追加。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 奖励受理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刑事犯罪类
1. 提供线索或协助办案部门破获在全国、全省、全市有重大影响、情节特别恶劣或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的,奖励10000—20000元;
2. 提供线索或协助办案部门破获较大刑事案件的,奖励5000—10000元;
3. 提供线索或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破获一般刑事案件的,奖励1000—5000元。
以上重大、较大、一般刑事案件划分标准,按办案部门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及案件性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为准。
(二)行政处罚类
1. 提供线索或协助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人受到行政拘留的,奖励500—5000元。
2. 提供线索或协助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行政类案件,违法行为人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奖励50—500元。
(三)社会治理隐患类
1. 向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有可能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特别重大影响、严重后果的问题隐患线索,奖励1000—2000元。
2. 向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有可能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管理秩序造成较大影响或较严重后果的问题隐患线索,奖励200—1000元。
3. 向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有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问题隐患线索,奖金100—200元。
第六条 对公民提供和举报的属于社会危害程度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或重大案件在逃人员信息线索,公安机关另有特别规定的,奖励金额不受以上数额限制,按随案公布的数额奖励。
第七条 公民提供和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尚未公布的案件及在逃人员重要线索,奖励金额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八条 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广安建设的个案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同时按程序申报见义勇为表彰。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向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等市级政法部门举报;
(二)向当地法院、检察、司法等政法部门以及公安机关110警务指挥中心、公安基层所队、乡镇(街道)举报,且对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案件起重要帮助作用。
第十条 县级政法各部门为刑事犯罪类线索受理部门,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部门为行政处罚类线索受理部门,县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为社会治理隐患类线索受理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查处、谁受理谁回告”原则,依法依规对举报内容进行受理查证,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查证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三章 奖励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奖励申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违法犯罪行为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十二条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举报事项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提供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扭送、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经调查核实破获案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二)举报人、扭送人和协助抓捕人为案件当事人的;
(三)相关部门事先掌握的;
(四)负有特定职责和义务的人员;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三条 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奖励实行申报制,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线索查证反馈后90日内向举报受理单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奖励申请,超过90日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受理单位接到举报人申报奖励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初审意见和拟奖励层级及时反馈举报人。
第十六条 举报人对受理单位确定的奖励金额无异议的,受理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报奖励审批表,收集提供有效证据资料、举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银行卡账号附后,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平安广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举报人对审核意见或确定的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受理单位或平安广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请求。
第十七条 平安广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受理单位提交的奖励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平安建设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审批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0日内,通过银行打卡支付的方式,将奖金发至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平安广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广安建设奖励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 受理举报部门应当依法保护行为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行为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奖励过程中,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教唆、伙同他人伪造相应材料,冒领奖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平安广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平安广安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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