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处分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近日,广安市发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件,通过案例诠释“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区别,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执行不能”,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营造尊重生效判决、崇尚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案例一
匡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匡某某诉罗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华蓥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作出判决,罗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匡某某支付承包款30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因罗某某未能按生效判决如期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匡某某于2023年1月3日向华蓥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华蓥市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办案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财产情况,发现其名下未登记房产、门市、车位、车辆等信息,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账户上也无可用余额,无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信息。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在外地,华蓥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1日、2月6日分别委托南充市嘉陵区、顺庆区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罗某某在南充市的房产、公积金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3年1月18日,经南充市嘉陵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反馈,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罗某某的劳动就业、收入、投资等情况。2023年2月20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调查南充市嘉陵区某小区住宅的权属信息,经调查该住宅亦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后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了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其对本院执行程序无异议并表示暂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评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华蓥市人民法院先后通过执行办案网络查控系统、委托外地法院调查、当地网格员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查明提供的财产并非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后,该案确属“执行不能”,最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案例二
雷某某申请执行柏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经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柏某欠原告雷某某借款人民币135万,在2015年12月31日前分期归还。之后被告柏某一直未向原告雷某某履行,雷某某向岳池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岳池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柏某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随后,岳池县人民法院通过多方查询被执行人柏某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柏某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车辆登记信息。同时,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予以轮候查封。在此期间,柏某行踪消失,仅执行到4050元并将案款全部发给雷某某。申请人对法院的工作表示理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2月,雷某某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了社区证明、医疗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证明雷某某在2022年6月突患眼疾,省人民医院诊断其为重度甲状腺相关疾病,经住院放射治疗50多天后仍不见好转,医生建议去上海某眼科医院动手术治疗,否则左眼不保,万般无奈下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法院收到救助申请后,立即组织相关案件承办人开展合议,最终决定对其司法救助,支持其治疗眼疾。
【案件评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的“执行不能”案件,被执行人借款后,近8年杳无音讯,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后执行到的仅仅只是申请标的极小部分。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执行法院仍会定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找寻被执行人的下落,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行踪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立即恢复执行。
申请人对法院的工作表示理解,在万般无奈下才向法院申请救助,考虑到申请人生活实在困难且患有重大疾病,人民法院坚持文明执行和善意执行的理念,结合申请人生活困难的实际,实行司法救助。
(任绪军)